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1日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有利于企业分散经营风险,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原则与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风险可控、动态管理、双赢发展”的原则。通过试点引导,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工作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环境风险的良好局面。
三、时间和范围
自2013—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对以下试点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采矿业企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二)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单位;
(四)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炼焦,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皮革加工(皮革鞣制、毛皮鞣制),酒精制造等企业;
(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
鼓励其他企业自愿投保。
四、重点内容
(一)选择试点保险公司。试点期间,由省环保厅会同安徽保监局确定2—3家综合实力较强、服务网络健全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试点承保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工作。
(二)明确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被保险人为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救治第三者生命、抢救第三者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4.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应由其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三)注重环境风险评估。省环保厅会同安徽保监局指导组建环境污染事故第三方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专家库,负责对拟参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为环境污染事故查勘、定损与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保障和人力支持。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将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承保条件及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引导有关企业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并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试点参保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要指导试点参保企业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其开展环境污染隐患调查,充分评估环境风险。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符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合理确定费率,认真执行承保和赔付程序,规范、高效、优质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预付赔款制度。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对试点参保企业开展必要的环境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专业培训,定期向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报送承保和理赔信息。试点参保企业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台账。
(三)建立激励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从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试点参保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优先支持试点参保企业申报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成风险整改任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把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否,作为差别和动态授信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参保企业予以优先放贷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参保企业贷后管理,进行动态分析,及时调整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对参保未出险企业,在续保时适当下调费率;对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及时整改环境风险,且参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企业,在续保时适当上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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