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政办秘〔2015〕7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商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各项商事制度改革要点,着力在政府职能转变、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创业活力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加快推进以“三证合一”、“先照后证”、“完善后续监管”、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为重点的各项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基本要求
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要通过制度改革与创新达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创业成本的目的。努力形成简政放权增效率、创新创业添活力的良好局面。
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坚持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创新登记及审批方式,优化登记及审批流程,提高登记及审批效率。切实为市场主体提供热情、规范、快捷的登记服务,提高便利程度,节约办事成本。
宽进严管、权责一致。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注册资本登记改革
要严格执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外,取消其他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验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将注册资本实缴和提交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和行业准入条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
对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除冠安徽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须转呈省工商局核准)外,其他冠本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均应当场作出决定。企业住所在县(市)区域内申请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县(市)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后,市级企业登记机关也应当场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三)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电子化管理
市工商质监局要重点做好登记注册电子化管理的宣传推介和应用服务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全市登记注册电子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和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实现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四)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
市本级已对新设立的企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即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12月底,全市实现“三证合一”。同时,取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对因经营确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可凭“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直接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争取年内在我市开展“一照一号”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
2015年全市实行“先照后证”制。在厘清许可经营项目中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具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具体由市编办牵头组织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市工商质监局、各相关审批部门)
2.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属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持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申请登记;属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领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
3.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从事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按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六)建立完善商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许可经营项目审批信息网上交换和推送,其中许可经营项目审批信息网上交换和推送务必实现部门全覆盖、项目全覆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工商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建立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确保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通畅和数据交换的安全,并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做好信息推送、认领、审批工作。企业登记机关要在营业执照核发后2个工作日内上传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供相关审批部门查阅、认领。相关审批部门应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成功上传到平台后2工作日内完成认领、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减少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发生。(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机制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晰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机制。按照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对未经依法许可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正确处理企业、行业、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机制
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府部门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设。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协调机制,明确信用信息征集和公示责任,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
健全完善、整合应用各部门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实行部门联动惩戒,在商事登记、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严重违法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立完善商事主体服务机制
加大对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帮助新创企业走好发展的“最先一公里”,打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建立商事主体追踪调查制度,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实行商事主体登记和其他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全程中介代理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健全机制,要按任务分工抓好落实,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出台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工作中应克服畏难情绪,不等不靠,缜密谋划、主动作为,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切实提升政策知晓率,为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