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
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政发〔2012〕34号),特制定《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条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构成:
(一)市本级及各县(市)按规定上解的风险调剂金;
(二)风险调剂金的利息;
(三)其他收入。
第三条风险调剂金的筹集:
(一)范围与标准:风险调剂金分三年提取,每年提取额为各地上年度实际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
(二)核定方式: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上报的上年度实际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编制各地当年应上解数额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年度市级风险调剂金上解计划,上解风险调剂金的年度为会计核算年度。
(三)上解程序: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上解任务数,于次年3月20日前将风险调剂金上解至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风险调剂金的使用:
(一)各县(市)当期出现统筹基金收支缺口时,先由各县(市)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弥补当期基金缺口,统筹基金结余不足以支付三个月基金支出时,可申请由市级风险调剂金和同级财政共同解决;申请额度在当地上解总额之内的,由市级风险调剂金解决,超出部分由同级财政和市级风险调剂金各承担50%;市级风险调剂金当年内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县(市)累计上缴市级调剂金额度的3倍。
申请使用调剂金的地区,应在下年度6月底前偿付上年使用的市级风险调剂金。
(二)当年全市需调剂补助的资金总额大于市级风险调剂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解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三)调剂金的下拨将与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参保扩面、征收任务、调剂金上解、政策规定的同级财政补助情况挂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扩面工作达不到任务数90%的;
(二)违规支付造成统筹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三)按本规定同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缺口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瞒报、漏报风险调剂金上解基数的;
(五)不按时足额上解风险调剂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的程序:
凡符合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条件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同级财政资金补助单据及有关情况说明),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3个月内将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行跟踪调查,以充分发挥市级风险调剂金的调控作用。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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