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2〕94号
颁布日期:2012-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庆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8日

安庆市市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好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4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补助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奖补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基本解决未参保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区2007年5月31日以前由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破产终结,且在企业破产时未能在资产中提取费用解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集体企业,其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基准日之前在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三、筹资标准及待遇

(一)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均1.26万元核定筹资标准。

(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本次个人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由个人每年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

四、资金筹措

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措按照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皖人社发〔2009〕49号文件和省财政厅、人社厅发布的财社〔2012〕239号文件精神,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个人适当分担等多筹资渠道统筹解决。

具体筹资标准为:按照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筹资标准,由医保基金承担20%(2520元/人),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3150元×2/人),个人承担3780元。市属集体企业及由市下划至区管理的集体企业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区属集体企业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五、办理程序

(一)各市属关闭破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或各区经信委(工经委)、人社局将各自所属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名单(含完成关闭破产的时间)、关破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等资料上报市经信委(工经委)审核确认后,由市经信委(工经委)负责统一提交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提取该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在关闭破产前退休人员名单,然后将名单交由市经信委(工经委)分发至各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经信委(工经委)核对,并在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和其主管部门所在地张榜公示。

(二)公示结束后,由各市属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区经信委(工经委)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并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人社局、经信委审定。

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终结裁定书等文书由市经信委(工经委)集中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存档备查。

(三)经最终确认的退休人员,由市、区财政根据最终核定的人数按照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各市属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区经信委(工经委)凭市或区财政补贴资金单据和参保人员花名册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参保人员缴费计划发送到市地税局,并由各市属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区经信委(工经委)负责通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四)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成功后,由个人携带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医疗保险证、卡。

(五)对2003年以来以个人身份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未享受统筹基金保险待遇的,全额退还本人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已享受统筹基金保险待遇的,扣除享受统筹基金保险待遇支出部分后,退还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2012年度后剩余保险年度相对应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则退还2012年度后剩余保险年度相对应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工作步骤及安排

1.准备阶段(2012年10月底以前):调查摸底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

2.登记核实阶段(2012年11月底以前):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经信委(工经委)对各自管辖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其退休人员进一步登记核实。在此基础上,经信委(工经委)、财政、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四部门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退休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3.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2月底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工经委)为应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妥善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切实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监察局要对市、县(市)区补助资金管理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可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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