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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蚌政〔2012〕11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94号)个别条款进行调整,原对应条款同时废止。具体调整如下:
第七条第一项调整为:
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工业用地,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市属投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以市投资为主的市政工程、水利、公路水路、保障性住房、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用地每平方米收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20元,其它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市属投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以市投资为主的上述项目,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项目实施主体在实际缴纳应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总额的20%并书面承诺缓缴余款时限后,向市人社局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缓缴。缓缴资金必须在1年内缴清。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缓缴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拟定实施。
调整后的《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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