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48号)和《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1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推进、政策标准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别实施的原则,建立工作职责明确、基金运行规范的监管机制,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模式
全市范围内分别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政策标准体系和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均衡医疗保障水平。
三、实施步骤
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基金上解工作采取分步推进,逐步纳入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各县政府应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启用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在市、县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之间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医疗保险各项业务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实现与市本级同步的“六个统一”。所需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市、县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等要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医疗保险业务要求,组织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整合,按实名制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到财政专户资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核。各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结论。
(三)基金上解。2011年12月30日前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余额转回至县财政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全额上解至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
(二)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规定执行。
(三)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医疗保险缴费(筹集)基数的核定和编制征缴计划,并按期将征缴计划发送至同级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规定分别设立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市本级和各县征收的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分别设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支出专户,原县级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2011年12月20日前分别开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办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业务。
(二)2012年1月1日起,各县征收入库的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各县财政局每月一次从县国库上划至市国库;市本级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分别编制市、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各县预算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复核,与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汇总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决算,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和地税局审核后,分别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市本级和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按月编制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各县基金使用计划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初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与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汇总后,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将基金分别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为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按市本级和各县上年度月平均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年初为各经办机构支出专户预拨2个月的周转基金。
(五)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尝试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建立商业补充保险试点,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社、地税、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将参保扩面人数、基金征缴率等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和本级积累基金按1:1的比例支付;积累基金用完的,收支缺口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调控基金收支平衡,明确市、县分级管理责任,建立相应考核机制;严格基金的征收、拨付程序,完善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基金风险预警系统,确定风险预警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实施市级统筹过程中,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加大专业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优化结算办法,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加强市、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做到全市医疗保险信息工作一体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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