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77号
颁布日期:2009-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蚌政办〔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含以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的在园生)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

在校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可按在校学年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为每人每年4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180元。

新参保人员另收社会保障卡初次办卡费10元。

二、开设婴幼儿参保“关爱通道”。在每年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其出生后的90日内就近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补办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月集中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日的本年度不再办理。每年6月30日前补办的,按本年度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30日后补办的,除按规定补缴本年度医疗保险费外,须同时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三、探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在门诊统筹制度未实施前,对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暂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对连续参保缴费且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其上年度未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未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在下一个结算期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每人60元的标准划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就医购药费用。

四、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在原有6种慢性病基础上再增加以下8种:1.再生障碍性贫血。2.慢性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硬化。3.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4.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躁狂症。6.慢性肾炎。7.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血友病。

五、持有《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诊证》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65%,仍实行即时补助和限额管理。

六、参保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金按6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七、参保人员住院和持有《特殊病种门诊就诊证》的参保人员门诊使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5%调整为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90%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结算;使用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仍为30%,其余70%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结算。

八、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日12元、10元、8元,分别提高到每日15元、12元、10元。

九、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除在校学生和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调整后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定点

医院

级别

基金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次

住院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其他城镇

居民

在校学生

其他

城镇

居民

在校学生和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三级

600元

500元

60%

70%

6万元

10万元

二级

400元

300元

70%

80%

6万元

10万元

一级

300元

200元

75%

85%

6万元

10万元

十、市辖各县要按照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模式和要求,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现“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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