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巢政办〔2015〕33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文件精神,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管理目标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的有关规定,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巢湖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管理方式

鉴于我市对财政存量资金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界定,且对结转结余没有较明确的分类管理,现决定对各项财政存量资金一律收回财政,对在建、拟建项目资金由各部门上报具体的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据实下达指标供单位使用。具体方式如下:

(一)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各单位对财政收回的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梳理每一个项目的具体使用、结余情况。如需继续使用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从财政一体化平台下达指标。

(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单位历年沉淀资金全部收回财政。对收回的资金由单位按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进行梳理。

1、部门预算结转资金,项目需继续实施的,且未纳入2015年预算重新下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从财政一体化平台下达指标。

2、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原则上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结余资金实行指标控制管理的方式。单位结余资金已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对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在单位结余指标的额度内审核批准后,在财政一体化平台下达可动用指标,供单位使用。

3、单位往来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给单位,由单位自行结算。

4、上报时间。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5月10日下午下班前,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财政存量支出情况统计核查表(见附件)和电子版同步报送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

三、健全存量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健全以减少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转移支付分配和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支出进度偏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单位适当压减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额度。

(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市审计局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发挥效益;市监察局要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强化盘活存量资金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密切协作配合。市财政局要加大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支持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内容,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采取切实举措,健全考核体系,保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财政存量资金支出情况统计核查表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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