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0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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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
巢政办〔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9年起,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到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用药目录、慢性病待遇均执行城镇居民同一标准,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特殊大病限额为10万元。
三、考虑到农村户口居民缴费能力的差异,设置两档缴费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
(一)人均缴费20元/年,报销比例为: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线
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起付线—10000元
75%
70%
65%
55%
10001元以上
60%
(二)人均缴费200元/年,医疗待遇按照《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执行,报销比例为: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线
200元
300元
400元
起付线—5000元
70%
65%
60%
5001—40000元
80%
70%
65%
40001—80000元
90%
80%
70%
80001元以上
90%
85%
75%
连续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10个百分点),连续参保满15年,且年龄达到70周岁以上,个人免缴费。
四、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市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集中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
五、农村五保户、特困复员军人和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个人不缴费,从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待遇按照缴费200元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残疾人,个人缴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一半。财政、民政和残联对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按市政府第24号令执行。
各县可结合实际,就本地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定具体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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