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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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形势的新变化,现就进一步加大我市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特殊意义
由于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近年来农转用建设用地计划极度紧张,使用单独选址用地计划条件严格,申请“点供”计划难度较大,加上存量土地十分有限,不断扩张的用地需求将难以保障。因此,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和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任务艰巨,意义特殊。各级、各部门对此必须要有清醒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体制、机制入手,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用地方式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二、正确把握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优先保障民生、工业、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基本思路,主动适应国家土地调控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坚决打击违法用地和非法批地,为转型发展、加速崛起、富民强市提供有力保证。
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原则。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合理用地;二是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重点走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展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的发展道路,摸索经验,全面推开,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三是供需平衡原则。充分研究需求用地单位的项目投资规模和可以实现的土地供应量,力求做到在既定供应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切实满足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用地的需求;四是有保有压原则。结合我市保民生用地、保工业用地、保经营性用地和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合理确立优先用地顺序。
三、落实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土地供应政策调控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禁用目录2006年增补本规定,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工业项目用地,属于禁止类项目用地和不符合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公布《划拨土地目录》的,不予供地。
(二)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
1.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其它园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开发区工业用地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不单独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2.投入产出:国家级开发区投入产出比例要达到1:4以上,其它园区投入产出比例要达到1:3。工业项目承诺达产后税收额度,国家级开发区年度税收额度亩均10万元,其它园区年度税收额度达到亩均5万元以上。达不到承诺额度的,用地单位需以现金方式补齐。税收额度的承诺作为工业用地的出让条件。
3.其它控制性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2,其它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化(地)率不高于20%。
4.出让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我市工业用地基准级别地价执行。其中五级级别地价11.40万元/亩,四级级别地价13.73万元/亩,三级级别地价15.73万元/亩,一级、二级地价区域不出让工业用地。
(三)优先保障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
对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鼓励和提倡利用安置用地、破产企业用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四)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
各县(市、区)已经批准农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考核,避免闲置浪费。对当年已批土地供应率低于50%、两年内仍不能全部供应出去的建设用地,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核减相应的土地计划供应面积。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录入动态监测系统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五)加大工业用地供后开发监管
建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逾期不开工的将收取履约保证金。因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竞得人须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逾期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竣工后,土地竞得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验收。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把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基金,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闲置费一并用于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单位和企业。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收回重新配置。
四、强化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整合部门力量,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制度保障,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效能考核。将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任务分解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在用地政策和指标上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相关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批地。注重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禁止未供即用土地和非法批地,坚决治理违法用地,确保达到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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