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
阜阳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阳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9月19日《关于阜阳市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467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境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于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七渔河村六里庄、储庄、小刘庄、七渔河村农民集体所有,面积7.7435公顷,其中耕地5.36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319公顷,建设用地1.9515公顷。
(一)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七渔河村六里庄土地1.8887公顷,其中耕地1.7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0公顷;
(二)储庄土地4.0100公顷,其中耕地2.025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12公顷、建设用地1.8234公顷;
(三)小刘庄土地0.1908公顷,其中耕地0.0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3公顷、建设用地0.1281公顷;
(四)七渔河村集体土地1.6540公顷,其中耕地1.5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4公顷。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1580元/亩)的9倍,即142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即237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7920元/亩。
(二)耕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加青苗补偿费。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800元/亩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1580元/亩)的5倍,即79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7倍,即1106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8960元/亩。
(四)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阜政办〔2009〕45号)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经转户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给予解决低保问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01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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