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4〕13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淮北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程序,明确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涣工业园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维护银行债权和企业稳定,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是指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关联企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000万元,因自身或被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其他相关企业;或银行贷款余额虽不超过2000万元,但对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章处置目标和处置原则
第三条处置目标。
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通过及时、稳妥的处置,努力做到:
(一)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
(二)维持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资产安全;
(三)减少债权银行、关联企业、担保单位等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四)减少突发事件给地方经济、金融生态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处置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事件主体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涣工业园管委会是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地涉及跨区域的,由主要经营地政府(园区管委会)为第一责任人。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帮助企业和银行解决实际问题,维护所在区域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快速反应。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债权银行等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银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获知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及时开展行动;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应先行向公安机关预警通报。
(三)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企业、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依法律程序操作,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协调。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协调机构,统一行动、形成合力,严防风险扩散蔓延。
(五)同进同退。协调债权银行统一行动,维护共同利益,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债权银行采取无序的资产保全措施。债权银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约定,不得单方面采取有损于债权债务人整体利益的行为。
(六)阻隔风险。把握舆论导向,对可能导致风险蔓延的不当信息,各债权银行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和散播,防范不当言论引发事端、扩大风险。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建立淮北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应急办、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涣工业园管委会、市银行业协会、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并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涉及的处置工作,主持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处置情况。
(二)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全程参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了解、掌握和评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影响。对采取措施仍然无法解决流动性风险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发放紧急贷款等流动性支持。
(三)淮北银监分局:做好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银行债权处置的有关协调工作。了解掌握、评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影响。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基层法院由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产生的诉讼情况,帮助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创新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探索已查封、冻结财产安全流转的路径。
(五)市经信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跟踪和关注企业运行情况,及时预警,督促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市相关单位和银行解决风险处置过程中的问题。
(六)市公安局:发现掌握引发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经济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经济金融犯罪活动,维持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资产安全,维护地方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市工商局: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管理,及时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规范其经营范围,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行为。
(八)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涣工业园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处置方案。帮助债权债务人解决实际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稳定。引导、规范辖区民间借贷行为,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九)市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债权人的协调工作,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相关情况,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协调会,严格执行处置协议达成的各项要求。
(十一)其它相关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的意见,根据单位职责,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促进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顺利处置。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风险报告。
银行因企业及其他方面原因,判断可能发生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
企业因信贷原因,判断可能引发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债权银行、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地点、企业简要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贷款明细,贷款保证方式;与其他企业发生担保行为的事项;企业其他债权债务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有关建议。
第八条风险处置。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做好企业稳定工作、保护企业资产安全;与企业及时沟通协商,协助企业做好债权人的解释沟通工作,督促企业制定缓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具体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协助企业及时偿还债权银行到期贷款本息,为争取与各债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达成共识创造必要条件;会同淮北银监分局、市银行业协会组织债权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开展协商,确定债权最大的银行为牵头行,组成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对突发事件企业基本面尚可,企业、银行、当地政府认为通过救助可以恢复正常经营的,由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按“同进同退”的原则形成稳定框架协议,经债权银行一致同意后实施。框架协议应包括过渡期期限的确定、过渡期临时方案、资金监管方案、资产保全方案、资产负债清理方案、债务重组方案等内容。
如认为企业无救助价值,按照“同进同退”原则,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企业破产程序。
第九条会议协调。
企业经营地涉及多个县区(园区管委会)的,由主要经营地或信贷风险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协调。处置存在争议的事项,可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议纪要,并及时报送市政府,抄送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条保障措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从严把握,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淮北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涣工业园管委会比照本办法,建立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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