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5〕2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淮南市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淮南市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8日

淮南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要求和省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要求,坚持全面整治、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美丽新型能源城建设,造福全市人民。

二、工作目标

2015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对新建、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管理,切实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保护工作。

三、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等文件。

四、整治要求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要求

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到市经信委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登记后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并按照规范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混凝土搅拌站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混凝土搅拌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且不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沉淀池应及时清理,清理物应回收利用或妥为处理。

3.混凝土搅拌站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三)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场内不得随意堆放生产、生活垃圾,生产作业时场内无明显扬尘。

2.混凝土搅拌站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3.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站场出入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车辆进入站内禁止鸣笛。

4.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四)设备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我省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并配置喷淋设施,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五)车辆管理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自动车辆清洗设备和保洁人员,出入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混凝土搅拌车辆卸料斗处需配备防漏接斗,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规范正确使用。

3.混凝土搅拌车辆需统一标识,保持车牌清晰、车况良好,确保安全文明行驶。

4.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车体脏乱上路及带泥上路、沿途抛洒和随意倾倒残料等行为。

5.加强对为站场运输砂石等原材料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宣传与教育,督促驾驶员文明行驶,严禁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行为,拒收违规运输的物料。

(六)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混凝土搅拌站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管理,达到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要求。

五、组织分工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国土、规划、建委、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经信委、城管等部门协同开展,各县区政府及市、区相关责任部门需全面履职,努力实现整治行动的长效管理目标。

1.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对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选址规划审批,并负责对全市现有站场用地及规划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用地手续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联合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管混凝土搅拌站场文明生产建设,对站场内文明生产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对没有取得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责令工地停工、停产,实施处罚。

3.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无照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场实施监督管理。

4.市环保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场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搅拌站场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定期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混凝土搅拌车、砂石等原料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上述车辆闯禁区、超速、超载、超高和无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6.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业内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督导混凝土搅拌站场文明生产,组织实施混凝土搅拌车辆防漏洒设施的加装。

7.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并负责对混凝土搅拌车、砂石等原材料运输车辆抛洒、超载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防漏装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污染路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8.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日常管理,督促搅拌站场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

六、实施步骤

(一)深入发动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15日)

在前期整治工作基础上,再次开展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核查,全面摸清混凝土搅拌站污染及整改情况;编制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时间、任务和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3月16日-5月31日)

对列为整治目标的混凝土搅拌站,分别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责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治理计划,集中开展整治,落实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巩固验收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

完成整治任务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向城管部门申请环境整治验收;城管部门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和规范要求,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市大气办。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必要力量,强化整治责任,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合力推进,协同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广泛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良好的舆论声势。

3.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督查,分析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推进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市大气办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4.重视信息交流。各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进度和经验,市大气办将以简报形式及时刊发。

5.严格执法监管。整治工作中,住建、环保、经信委等部门要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执法监管,对限期整治不到位的,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和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

淮南市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源头控制、规范整治”的原则,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各类物料堆场开展标准化整治,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指导各产权单位和业主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确保物料堆场各项防尘措施落实到位,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整治措施及标准

(一)健全机制。各类物料堆场应当严格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规范存储。粉性物料应当优先采取库房式存放,或采取严格的覆盖和围挡措施,严禁露天堆放;堆场外围要建设高于堆存物料的围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场内要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抑尘措施。

(三)密闭作业。在装卸、搅拌、粉碎、筛分、物料输送等作业活动时,应当在密闭条件下进行;确需露天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吸尘、喷淋、车辆清洗等防尘措施。

(四)分区硬化。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道路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定期清扫。对堆场道路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保持清洁;大型堆场还应配备机扫车及洒水车等设备,严格控制地面扬尘。

(六)密闭运输。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覆盖,严禁敞开式运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和设施,出场前冲洗车轮及车身,防止沿途抛洒造成扬尘污染。

(七)绿化隔离。加强场区周围绿化,有条件的应密植高大树木。

(八)强化管控。对大型物料堆场,应纳入环保监控系统。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自2015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15日)

大力宣传开展物料堆场整治,遏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市民健康的重大意义,动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迅速打响物料堆场整治攻坚战。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3月16日-3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乡镇、街道及所属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各类物料堆场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掌握堆场名称、地址、面积、物料种类和数量、现有防尘措施、产权单位或业主等信息,建立整治台帐;对照整治标准,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4月1日-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于4月底前自行整改,并及时掌握整改进度情况。

从5月1日起,由市大气办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环保、城管、国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对全市物料堆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市大气办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整改落实;市环保、城管、国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6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大气办。从6月11日起,市大气办组织重点抽查和验收,并将抽查和验收情况在市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气办,具体负责调度督导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整治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物料堆场整治工作。

(二)细化方案,明确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物料堆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整治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措施,严格考核。市大气办根据整治进展情况,适时实施调度、检查、通报,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经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淮南市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

及堆放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淮大气〔2014〕2号)精神,推进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建筑施工渣土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源头管控、联合执法”的原则,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规处置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行为,遏制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泄漏、抛撒及乱堆乱放等现象,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各县区及城管、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构建全方位的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网络,达到对在建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要求。

三、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

(二)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不及时履行工地门前及周边道路保洁义务的行为。

(三)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承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的工程运输企业和个人,以及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不符合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车辆。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及倾倒点实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

(五)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超限超载、带泥行驶、抛撒泄漏、随意倾倒以及不服从执法管理等行为。

(六)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倾倒点不按规定受纳和处置进场的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四、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辖区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建设。

(二)城管部门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拉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进行核准,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堆放、利用等处置活动,监管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在开工前)向城管部门申报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

(四)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修编)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布局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求相适应。

(五)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配合城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开展环评,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场所实施统一环境监测监督。

五、方法步骤

(一)深入发动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15日)

1.在前期整治基础上,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在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及其日常运输处置状况进行再摸排,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管理重点。

2.各县区及相关部门采取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及上门宣教等方式,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充分了解“文明施工、清洁运输、规范倾倒”的管理要求,督促其做好自查自纠,认真查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问题并自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3月16日-5月31日)

1.抓好“源头”整治。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对在建工地不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不履行出入车辆保洁义务、不按规定加强出入口道路保洁等行为的综合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一律立案查处,采取停工、停业、停运的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2.推进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做好现有工程运输企业运输资质审核工作。凡未取得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对于无资质而承揽业务的行为,由城管、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实施联合查处。

3.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整治。采取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等形式,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运输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问题;严禁无运输资质、未实施车辆箱体密闭改装、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渣土车辆上路行驶;对于各类车身脏乱、带泥行驶、抛洒滴漏、随意倾倒等渣土运输及处置行为,一律按照上限对运输企业及驾驶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严肃追究建设方及施工方的相关责任。

4.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倾倒点。做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倾倒点规范设置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落实,在3月底前上报至少1处建筑垃圾(渣土)倾倒点选址意向,并配合规划、城管、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勘验。符合设置要求的,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运行阶段(2015年6月1日起)

1.加强监督考核,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梳理总结,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2.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工作措施,推进长效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整治工作当成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工作部署,统一思想,统一要求,统一行动,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完善平台,布网监控。充分利用数字城管系统、天网工程、卫星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构建市、区、乡镇(街道)、终端网格人员多级纵向监管网络。充分利用道路视频监控手段,对在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倾倒地点进行全时段监控、全方位覆盖。

(三)注重联动,密切配合。各县区及城管、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涉及相关部门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处理。要服从调度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市大气办负责对全市整治工作统一进行考核,对整治工作中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施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