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黄山市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黄山市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2011〕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黄山市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黄政〔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备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黄山市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的要求,制订《黄山市征地地上物与青苗补偿标准》。
一、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
1.水田1000元/亩,旱地等其他粮油作物800元/亩。
2.专业菜地4000元/亩。专业菜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册专业蔬菜基地用地。
3.其他
(1)养殖水面:鱼塘鱼苗放养不到2年,按1500元/亩补偿鱼苗费;超过2年按照1000元/亩补贴成鱼的迁移费用。从事其他特种经济类水产养殖的,种苗放养不到2年,按3000元/亩补偿种苗费;超过2年按照2000元/亩补贴成品水产的迁移费用。
(2)经济作物:种养植菊花、草莓、水生莲藕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耕地,可按照3000元/亩进行补偿。种植经济作物的耕地补偿不与水田、旱地补偿重复使用。
(二)园地
各类园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1
茶园
普通茶园
元/亩
1500
名优茶基地
元/亩
3000
2
桑园
普通桑园
元/亩
1500
蚕桑养殖基地区桑园
元/亩
3000
3
果园
普通果园
元/亩
2000
规模化水果种植基地区果园
元/亩
3500
4
其他
元/亩
1000
1.果园鲜果类树种,种植密度不少于35株/亩,少于该数目每10棵减少25%;果园干果类树种,种植密度不少于25株/亩,少于该数目每10棵减少30%。按以上要求减少补偿费用时,若补偿标准低于同类补偿标准25%的,按照25%执行。
2.初产期和衰老期果园按照该标准的50%计算。栽种二年以内的树苗按照苗木价格补偿,茶苗0.3元/株,其他1—3元/株。
3.树归原主。
4.本标准主要适用成片果园地与桑园地。
5.名贵树种可申请林业部门专项评估。
6.名优茶基地茶园、蚕桑养殖基地区桑园、规模化水果种植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林地
一般林地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林种
补偿标准(元/亩)
1
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1500
2
薪炭林、幼龄林、新造林
1000
专业苗圃、名贵树种可申请专业部门作专项评估。
二、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土地征收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执行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现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建安重置价格标准;城市规划区外参照该标准执行。相关的各类建筑结构类型与等级标准、成新度评价标准也依据各地公布的标准执行。
2.遇各级人民政府调整相关标准时,本标准随之变更。
黄山市各区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建安重置价格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屯溪区
徽州区
黄山区
歙县
祁门县
休宁县
黟县
钢混/框架
950
756
870
680
797
--
--
砖混一等
860
680
625
600
725
750
480
砖混二等
820
648
544
570
668
720
430
砖混三等
--
--
--
--
605
--
380
砖木一等
815
644
476
520
664
700
410
砖木二等
775
608
408
490
607
620
360
砖木三等
675
563
354
450
550
530
310
简易
275
230
100
120
210
200
180
(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1.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补偿标准一览表
道路类型
单价(元/平方米)
混凝土路面
70
普通沥青路面
45
碎石路面
20
夯土路面
10
以上标准需要结合道路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各类农村道路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为水泥路面20年,普通沥青路面8年,碎石与夯土路面5年。
2.人工沟渠
农村人工沟渠补偿标准一览表
类型与规格
平均截面积(S,规格单位:平方米)
S≦0.5
0.5
1
2
S>3
砖砌体、毛石砌体结构(元/米)
80
120
180
250
300
夯土结构(元/米)
10
20
40
60
70
以上标准需要结合沟渠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农村沟渠设计使用年限为砌体结构20年,夯土结构5年。
3.其他
(1)普通塘坝:土筑结构30元/米,混凝土(含砌体)结构100元/米。
(2)蔬菜大棚:以投影面积计算,钢架结构18元/平方米,其他8元/平方米。
(3)坟墓:补偿坟墓的迁移安置费。①实行政府统一迁移安置的地区:通过政府统一迁移方式安置的每棺1800元,通过分散自主方式安置的每棺750元。②实行直接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由坟主自行安置的地区:城市规划区内,一墓一棺补偿2000元,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棺;城市规划区外,一墓一棺补偿700元,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300元/棺。
(4)农电设施、专业水利设施、砖瓦窑体等其他附属物可申请专项评估。
(5)建筑物的附属物、建筑物内装修、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均参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指导价格文件中相关部分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调整指导价格文件公布时,相关标准一并随之调整。
三、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自公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均按本标准执行。国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标准未包括补偿类型的,征地方可采用申请专项评估、与被征地方议定等方式确定相关补偿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生态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做出调整补充,调整本标准已涉及补偿项目的,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被征农用地地类的认定,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日上一年末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每二年对本标准调整一次。
(六)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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