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12年后2个月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政办〔2012〕109号
颁布日期:2012-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12年后2个月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2012年后2个月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31日

六安市2012年后2个月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为确保完成今年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节能降耗目标管理和动态预警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和碳强度目标任务分解意见》(六政〔2011〕42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手段,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为核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确保完成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3.5%的总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树立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围绕全市节能目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确保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依法监管。在制定和实施节能预警调控方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有保有压。预警调控启动时,将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能耗水平超限额和单位产品或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企业、“两高”企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三产服务业、公共机构和过度景观照明及亮化工程作为调控重点,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党政军警机关、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和重点工程、交通枢纽、军用设施、农业生产、金融机构、信息通讯、水电气热供应等重要领域的合理用能,确保安全生产和企业稳定。

三、预警级别和调控方案

根据节能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目标任务的差距,将全市节能预警级别设为Ⅰ级(红色)、Ⅱ级(黄色)、Ш级(绿色),预警按月发布,调控措施从预警发布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一)Ⅰ级(红色)预警。

1.预警发布。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幅度低于1%,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2.调控方案。暂停1000吨标煤以上高耗能项目的上报,以及审批、核准和备案;启动市政府节能工作约谈和现场调度机制。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月停产15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同)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四停三”,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30%生产用电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加强空调、电梯等高耗能设备监管力度,适当缩短开启时间;用电量前10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3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4层及以下电梯停运;设定每周三、五两天为“能源紧缺体验日”,体验日内,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停开办公区门厅、走廊和楼梯等公共场所照明,停开四层及以下办公楼电梯,停开高层办公楼部分电梯,停开办公区域空调;城市道路照明间隔开放;公共机构日减少用电量30%。

(二)Ⅱ级(黄色)预警。

1.预警发布。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幅度大于1%,但未达到年度节能目标,发布Ⅱ级(黄色)预警。

2.调控方案。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月停产10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五停二”,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20%生产用电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加强空调、电梯等高耗能设备监管力度,适当缩短开启时间;用电量前10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2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4层及以下电梯停运;设定每周五为“能源紧缺体验日”,体验日内,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停开办公区门厅、走廊和楼梯等公共场所照明,停开四层及以下办公楼电梯,停开高层办公楼部分电梯,停开办公区域空调;城市道路照明间隔开放;公共机构日减少用电量20%。

(三)Ш级(绿色)预警。

1.预警发布。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幅度达到年度节能目标,发布Ш级(绿色)预警。

2.调控方案。根据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和市政府制定的节能工作措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四、组织和实施

(一)方案启动。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办按月对全社会及重点企业的用能、用电等能耗指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根据全市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

(二)方案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根据市节能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预警调控方案。市节能办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县区政府(管委)可根据本地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市级方案的基础上加大调控力度。

(三)方案终止。启动预警调控方案的县区政府(管委)要按周将调控进度情况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视调控方案实施效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终止预警调控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工作,研究解决节能预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参照制定本地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及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将节能预警调控措施落实情况与年度节能目标考核挂钩,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理想、节能调控不到位的县区,其新建高能耗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其当年拟竣工投产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一律不得生产运行或试运行。

(三)加强预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核算和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高耗能项目的监控,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用能统计资料。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节能办会同统计、经信、供电等部门,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节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对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的地区和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项调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能单位自负。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职工稳定等工作。各级供电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预警调控方案确定的各项调控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节能低碳的浓厚氛围;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的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做好节能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保障企业合理用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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