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六安市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六安市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1、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六安市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自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3楼302室六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379056,联系人:刘洁心。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_[email protected]。
六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六安市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六安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六安市I级补偿区域)。
二、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购房券安置。
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2015]43号)第六条执行。
三、实施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面积范围,按《六安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审核认证办法》(六政办[2008]66号)(以下简称《认证办法》)的规定确认。
《认证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单价×面积。
《认证办法》规定超出部分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成新×1.7倍×面积。
实施货币补偿单价的住宅房屋面积可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和部分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
四、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价值评估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2015】43号)执行。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进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价值评估时,应扣除房屋所占土地的征转费用。征转费用标准按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
五、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六、拆迁人应将初评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单价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组织论证。
七、拆迁人应向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提供货币补偿款。
八、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九、凡领取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不再享有申请保障性住房、宅基地等权利。
十、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房屋补偿金额10%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一、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涉及青苗(附属物)补偿费、搬迁(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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