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博望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博望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博望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已于日前通过省、市级验收。根据规定,现将制定的马鞍山市博望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7月4日
马鞍山市博望区城区基准地价表
基准日:2013年1月1日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元/㎡
万元/亩
容积率
元/㎡
万元/亩
容积率
元/㎡
万元/亩
容积率
一
1880
125.33
1.6
1600
106.67
1.7
200
13.33
1.0
二
1450
96.67
1.5
1200
80.00
1.6
180
12.00
1.0
三
980
65.33
1.4
860
57.33
1.5
165
11.00
1.0
四
600
40.00
1.3
540
36.00
1.4
144
9.60
1.0
马鞍山市博望区乡镇基准地价表
基准日:2013年1月1日
序号
乡镇
名称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元/㎡
万元/亩
容积率
元/㎡
万元/亩
容积率
元/㎡
万元/亩
容积率
1
丹阳镇
一
700
46.67
1.2
620
41.33
1.3
145
9.67
1.0
二
470
31.33
1.1
450
30.00
1.1
130
8.67
1.0
2
新市镇
一
670
44.67
1.2
590
39.33
1.3
145
9.67
1.0
二
450
30.00
1.1
430
28.67
1.1
130
8.67
1.0
3
新材料产业园
指导价
450
30.00
1.2
430
28.67
1.3
144
9.60
1.2
马鞍山市博望区城区土地级别
分步范围及面积汇总表
土地
级别
分布范围
面积
(km2)
比例
(%)
一
东至云台山路;南至新合路以北50米;西至规划太行山路;北至辽河路(老314省道)。
0.53
2.86
二
东至崂山路;南至新合路;西至规划井冈山路;北至中河路。
1.69
9.12
三
东至东城路;南至博望大道(新314省道);西至规划秦岭大道;北至规划鸭绿江路、望云路。
10.72
57.82
四
定级范围扣除一、二、三级地范围。
5.60
30.20
合计
18.54
100
马鞍山市博望区乡镇土地级别
分布范围及面积汇总表
序号
乡镇
名称
土地
级别
分布范围
面积(km2)
比例(%)
1
丹阳镇
一
东至宁丹路以东菜市场一线;南至丹阳路(老314省道);西至西河;北至东西河、丹阳镇行政界线。
0.18
2.99
二
定级范围扣除一级地范围。
5.84
97.01
合计
6.02
100
2
新市镇
一
东至规划昆仑山路;南至规划新河路;西至规划茂新路;北至新市河、规划叶家桥路。
0.23
16.91
二
定级范围扣除一级地范围。
1.13
83.09
合计
1.36
100
3
新材料产业园
区域条件差别较小,为整个区域制定指导价,未划分级别。
1.93
100
关于基准地价应用的几点说明
一、博望区城镇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根据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同一用途现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或2/3以上面积已经达到的土地开发条件。
马鞍山市博望区城区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表
土地级别
土地开发程度
一
“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电、通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二
“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电、通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三
“四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讯、通电、通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四
“三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电、通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马鞍山市博望区乡镇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表
土地
级别
土地开发程度
一
“四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二
“三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3.土地权利为完整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4.容积率为商业、住宅用地相应级别的平均水平。
5.基准地价定义为不同土地用途各级别的平均市场价格,地价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二、博望区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1.基准地价必须与修正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另行颁布。
2.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修正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负责解释。
3.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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