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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修订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修订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规范养老保障基金使用,经研究,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归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第十八条中关于“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的规定,修订为:“被征集体土地范围确定后,用地单位(或出资主体单位)应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作为安置补助费,缴入市人社局专户。安置补助费支付下列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市人社局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八条的其余内容不变。
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对应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和公示后,报市征管局备案核准,市人社局根据市征管局核准的应安置人员名单,将人员安置费从专户中支付给各区人民政府并由各区人民政府据实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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