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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原方案执行。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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