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2013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历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今后新增参保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原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60元。即:个人未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的,月基础养老保障金由240元提高到300元;缴纳个人账户资金6000元的,月养老保障金由300元提高到360元;缴纳个人账户资金9000元的,月养老保障金由335元提高到395元。

二、含山县、和县、当涂县、郑蒲港新区和示范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由各县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决定。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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