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马政办〔201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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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
(4)《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2012年12月24日))
(5)《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2011年4月27日))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2009年4月1日))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8)《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0〕160号)
(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马政〔2012〕4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标准。
1.3适用范围。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开发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开发园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区、开发园区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演练,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日常工作与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专业救援与兼职救援相结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依法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由市长担任,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市长指派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立医疗集团、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文旅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马鞍山供电公司、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决定启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事故情况信息;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市领导提供事故相关信息,传达领导的工作指示,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协助市领导协调县区、开发园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其他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参与、指导船舶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6)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提供受灾群众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8)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支付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地质灾害信息,指导地方政府制定应对措施。
(10)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及环境应急监测。
(11)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调集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协助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13)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4)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
(15)市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1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患者心理疏导工作。
(17)市立医疗集团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18)市质监局负责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检验技术支持;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9)市文旅委负责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0)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预报。
(22)马鞍山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23)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本市境内铁路路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配合铁路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及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建立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承担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事务;指导各有关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抢险救援和治安管理组、医疗卫生组、处置保障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政策法规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小组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视情而定。
(1)抢险救援和治安管理组: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协调现场警戒,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计生、医疗等部门人员组成。市卫计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处置保障组:由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供电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根据事故性质指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4)综合组:由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人员组成。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事故处置协调工作,并将综合整理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市政府,经市领导审定后上报省政府。
(5)信息发布组:由新闻宣传、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6)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冲动行为等;接待安抚死伤者家属,专人负责、包保到人。
(7)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人任组长,必要时由市政府另行指定。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政策法规组: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人员组成。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为死伤者家属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上级来人接待及对外联络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2.3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预防。
3.1事故灾难监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县区、开发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在发生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预警信息;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并上报市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书面信息必须于事发后1小时以内上报。
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响应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各级别均包括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事故及险情时,县区、开发园区启动本级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及险情时,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
4.2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县区、开发园区;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应急决策。
市应急指挥部接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省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县区、开发园区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应急指挥部指派相关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负责先期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2.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县区、开发园区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4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事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事后安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置、保险理赔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总结。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市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队伍保障。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是应急救援的基本队伍。马鞍山市非煤矿山救护中队在做好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同时,可协助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4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调用。
6.5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人群、物资的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和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及医疗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控中心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7社会动员保障。
县区、开发园区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区、开发园区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8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各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7附则。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1.2培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7.1.3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修订应急预案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重新备案。
7.2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12350。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应急专家联系方式见附件。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马政办〔201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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