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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秘〔2010〕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铜政秘〔2010〕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执行时间
凡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均属于本次的调整范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调整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即由现行每人每月130元调整至150元。其中,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及其它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每人每月由180元调整至200元。
三、资金列支
调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中列支。
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关怀。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准确、足额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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