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2013〕1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2、3。
二、调整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且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铜陵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2.铜陵市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
3.铜陵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附件1
铜陵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
结构
檐高
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
说明
平房瓦顶
2.8米以下
2.2米以上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360元/平方米
1.披屋、正规小屋等,根据结构分类、檐口高度补偿。檐高1.8米至2.2米的按70%予以补偿。檐高1.5米至檐高1.8米按60%予以补偿;
2.砖墙石棉瓦顶房屋,根据结构分类、檐口高度按同类砖墙瓦顶房屋的60%予以补偿;
3.平房、楼房补偿费,包括室内外水泥地坪、天花、墙体内外粉刷、地梁、地圈梁、装璜等;
4.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的平房,参照楼房补偿;
5.室外楼梯、阳台参照房屋产权登记计算方式计算房屋面积。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390元/平方米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440元/平方米
2.8米以上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440元/平方米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470元/平方米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500元/平方米
楼房
层高2.8米以上
瓦顶屋面
600元/平方米
预制板屋面
700元/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
850元/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和楼面
1000元/平方米
附着物
房前屋后范围
1200元/人
包括:檐高1.5米以下的房屋、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
过渡费
180元/月/人
超过18个月按360元/月/人
附件2
铜陵市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蔬菜大棚
20元/平方米
钢结构
10元/平方米
竹结构
葡萄架
8元/平方米
砖石水井
60元/立方米
土井不补
坟墓迁移
500元/冢
一冢一棺
附件3
铜陵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农作物
(包括粮、油、棉等)
1500元/亩
经济作物
(包括茶园、果园、药材、苗圃等)
2000元/亩
蔬菜(专业菜地)
2400元/亩
鱼塘(包括水生作物)
1500元/亩
生姜
4000元/亩
林地
1500元/亩
含砍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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