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办〔2014〕7号
颁布日期:2014-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

铜陵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城区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搬迁入园,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1〕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范围为南至金山路、西至长江(长江路延伸段)、北至翠湖一路、东到铜都大道范围内的中小型工业企业。

第三条城区工业企业享受搬迁入园政策,必须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大桥经济开发区、金桥工业园、铜陵农业循环园等5个园区,按照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重建,其投资强度必须符合园区准入条件。

第四条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享受以下补偿、奖励政策:

(一)搬迁入园企业的原有土地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统一收储、补偿。

(二)搬迁入园企业原有土地按企业土地使用权证所载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剩余使用年期等条件经评估确定。

1.对通过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经评估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于享受过优惠政策并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按照评估价值扣除优惠政策补贴部分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2.通过租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只对该企业经合法认定的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确定。搬迁后腾出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的,由市、县政府依法实施征收,并纳入土地储备库。

(三)搬迁入园企业地面附着物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1.经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企业拟搬迁部分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地面附着物按照复原重置成本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2.企业搬迁入园时应尽可能利用原有设备,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对地面附着物是否可搬迁利用情况进行认真评定。

(1)对拆卸后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与设施,经评估确认后合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资产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冲抵补偿费。

(2)对已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工艺设备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有政策性补贴(奖励)的,按规定程序申报补贴(或奖励)。

3.搬迁入园企业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等,必须具有房产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可视为合法有效房产。对合法有效房产,在国有土地上的,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在集体土地上的,按照本市现行有效的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房产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房产,按《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铜政办〔2013〕36号)进行认定处理。

(四)企业因搬迁而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由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月平均损失进行测算,并出具审核报告。搬迁入园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期限,原则上按3个月计算,特殊情况经认定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高不超过6个月(自动迁之日起计算)。

(五)以上补偿、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搬迁入园企业原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专项资金等成本)。

第五条对搬迁入园工业企业新厂区建设用地,市政府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搬迁入园企业在搬迁改造升级过程中引进战略投资者,其引进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第七条列入搬迁范围的城区不再新设立工业企业。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现址,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城区企业所处地段级别划分以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定级范围为准。

第九条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请:凡列入规划区域搬迁的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辖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牵头单位和搬迁入园企业共同委托经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资产评估公司,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三)清点资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评估公司、企业四方共同入驻现场,清点企业资产,登记造册,签字确认,进行评估。

(四)出具初评结果:评估公司评估结束后,出具初评结果,征求意见,修正完善。

(五)评估确认: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等部门参加,对正式评估报告和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协议:牵头单位与搬迁入园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同时,明确相关补偿金支付方式、交地时限和处罚等条款。

(七)企业搬迁:按合同约定,由企业拆除所有机械设备、各类附着物,净地交付、验收。

(八)支付补偿:按期交地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补偿款;未按期交地的,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置。

(九)重大分歧问题处理:对评估报告有重大分歧的,由市政府研定,或者由铜陵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或者由法院裁决。

第十条化工类等涉及环境安全的企业搬迁,应由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拆旧和危险品处理,市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现场监督拆除。

第十一条在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过程中,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依法评估,公开政策,阳光操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切实维护搬迁入园企业、职工和公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在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过程中,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既分工又协作的要求,认真履职到位。对工作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市经信委负责制定企业搬迁入园相关政策,协调督促相应政策的落实。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搬迁企业原工业用地的收储。

(三)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搬迁企业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四)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搬迁企业正式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审核报批;按照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拨付搬迁入园企业补偿和奖励资金。

(五)市审计局配合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搬迁企业正式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审核。

(六)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搬迁企业正式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审核。

(七)市住建委做好搬迁企业原址相关房屋产权审查认定等相关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搬迁企业正式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审核。

(八)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铜陵发展公司负责推进城区内所属中小型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工作。

(九)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搬迁企业入园项目选址、土地报批、项目落地和开工建设等相关工作;协调迁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事宜。

(十)市公安、环保、安监、行政执法、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为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企业搬迁入园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工作效能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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