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功能布局,加快城区中小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其“二次创业”,现就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原则上在南到金山路、西至长江(长江路延伸段)、北至翠湖一路、东到铜都大道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工业企业均为本次实施搬迁入园加快发展的范围。

二、实施时间

(二)2012年至2013年,暂定2年时间。

三、组织领导

(三)市政府成立铜陵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搬迁入园加快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搬迁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抓好督促调度和日常工作。

(四)县、区政府为各自城区范围内推进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本意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本区域内工业企业入园发展工作顺利进行。

四、政策措施

(五)列入搬迁入园发展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根据全市产业布局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原则上要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大桥经济开发区、金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按照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进行选址重建;搬迁企业投资额或投资强度达不到进入园区选址条件的,原则上进入园区标准厂房。

(六)入园企业搬迁后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对搬迁企业实行补偿和奖励:

1.原使用土地按市国土部门基准地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地面附着物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值不含土地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3.对搬迁企业入驻我市相应园区,投资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并实现改造升级的,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资金对企业搬迁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七)对搬迁入园企业新厂区建设用地,市政府予以优先保障,并按招商引资相应工业用地出让政策执行。

(八)鼓励企业在搬迁改造升级过程中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在搬迁过程中引进国内外拥有雄厚产业背景的大公司、大财团,通过实施大项目,给企业注入发展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购销网络等要素,大幅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的企业,其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九)列入搬迁范围的城区不再新审批设立工业企业。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现址工业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再享受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

五、工作流程

(十)企业申请搬迁和政府规划搬迁并行。凡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可以持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各县、区政府也可依据城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搬迁企业范围确定具体企业名单,并报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十一)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权属状况核查。县、区政府依据所受理申请及规划确定的企业名单,对搬迁企业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搬迁改造收储地块或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解除抵押权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金融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十二)制订方案。企业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和自身发展需要(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技术改造和发展规划等)制订详细的搬迁方案。

(十三)方案报批。企业将搬迁方案报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对企业搬迁方案进行审批后,连同对搬迁企业补偿的初步方案一并报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四)签订合同。企业搬迁方案批准后,按属地原则由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十五)组织实施。按属地原则,由相应县、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由搬迁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六、其他

(十六)本意见所称城区特指本意见实施范围内的区域;本意见实施范围区域以外的企业搬迁入园可比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十七)本意见由市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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