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0〕52号
颁布日期:2010-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铜政办〔2010〕5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快速反应、处置及时。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分级

依据《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级行政区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需要,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疾病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农产品质量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参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质监局: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市工商局:参与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餐饮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6.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和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铜陵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9.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11.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理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卫生局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事故处理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3.专家咨询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在省内外产生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置。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5.案件查办组。由市监察、卫生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综合协调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检查督促事发地和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局。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二)预警

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

1.报告主体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责任报告人: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处置情况等。

4.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报告人(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及其卫生或其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5.报告时效

事发地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市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要求向省卫生厅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周边市卫生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有关部门应在初次报告后,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进行续报。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终报。

(四)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省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政府应急响应: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卫生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是否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确定会同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食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县(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确认、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五)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过程,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卫生厅。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市、县(区)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应急演练

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工作,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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