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秘〔2015〕93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

关于推进全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的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

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章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公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和省公安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全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一项新举措,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公安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银监等部门通过信息联网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实行公章刻制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络管理。

二、推广应用新型芯片防伪公章。系统建成后,在全市统一启用新型防伪公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刻制或需更换的法定名称章或冠以法定名称的单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公章,均使用植入芯片的新型防伪公章,同时,在公章上制作防伪变异印记。按照公安部《公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要求制作编码,制章单位信息统一录入公安机关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管理。

三、简化刻制审核手续,实行网上审核等便民服务。公安机关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凡新成立或因业务需要新刻制公章的单位,可持续相关手续到有资质的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点,网上办理公章刻制审核手续,市、县公安机关实行网上审核。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须持上级批文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工商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章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我市公章治安管理工作。市综治办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机关负责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以及验章终端的配发工作;工商部门及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注册登记和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通过芜湖易企网与公章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质监部门负责在新注册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对其提供的公章进行查验,杜绝非法机构办证;税务部门负责在公章用户初次办理领购发票等业务时,对提供的发票专用章或印模进行查验,防止非法机构认购发票、保护国家税源;芜湖银监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督促各银行、各窗口单位对新开户单位的公章进行查验。

五、开展公章真伪鉴别工作。系统建成后,用章单位在行政事务、经济往来等过程中需要证明自身公章的真实性以及发现可疑问题或纠纷,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处设立的查询点进行查询、对比,需要鉴别公章的真实性,可由市公安局公章鉴定中心办理。

六、加强清理整顿。市、县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规范公章管理的宣传力度,推广使用新型芯片防伪公章。开展清理整顿,严格查处制贩假公章、假文凭、假证件和在公共场所张贴制贩假公章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清理和取缔公章非法刻制点,对未经审核刻制公章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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