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政办〔201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0月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6日

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105号)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情形的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一)土地使用权人为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自然人的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不含加气站)、电信、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园林等公共设施用地,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停车场站(不含公交停车场站)等交通运输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为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自然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化、体育等文体娱乐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等医卫慈善用地,教育、科研等科教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用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为事业单位(不含市、区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化、体育等文体娱乐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等医卫慈善用地,教育、科研等科教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用地。

第三条市区有偿使用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采取以下供应方式:

(一)对于第二条第(一)、(二)项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使用者的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二)对于第二条第(三)项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第四条市区有偿使用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价格,按下列方式评估确定:

(一)对于第二条第(一)项用地,其地价(或出让起始价)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3倍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当时同区位征收农用地的成本。

(二)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用地,其地价(或出让起始价)参照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0.3倍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当时同区位征收农用地的成本。

(三)对于第二条第(三)项用地,其地价按照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0.2倍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当时同区位征收农用地的成本。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有偿取得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上述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经市政府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市辖各县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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