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政办〔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1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有效发挥政府顾问资政、辅政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顾问联络和服务工作,更好地促进芜湖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政府顾问,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用的提供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等资政服务的各类境内外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政府顾问分为综合顾问和专项顾问两类。综合顾问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提供资政服务;专项顾问主要针对特定专业领域问题提供资政服务。
第三条政府顾问联络和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对应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联络、服务和工作衔接。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四条政府顾问应具备较高专业水平、良好社会声誉、较强活动能力,关心芜湖发展,未曾因违法、违纪受过责任追究,能为芜湖市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质帮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共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引进人员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及国内外著名高等学府和研究机构同等条件人员;
(二)省级以上(含)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拥有较大影响力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四)其他对芜湖市发展已经作出重大贡献或能够提供较大帮助的境内外人士。
第五条政府顾问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六条政府顾问聘任坚持精干实用、数量适度、分布均衡的原则,并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领域。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七条根据芜湖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政府顾问聘任计划或直接推荐候选人选,经征求有关市领导同意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八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政府顾问聘任计划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过公开发布招聘公告、人才机构引荐、有关单位及专家推荐、各界人士自荐等方式,收集政府顾问候选人信息;
(二)联合有关单位按照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政府顾问拟聘人选,并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时提出政府顾问候选人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上市长办公会议研定。
第十条政府顾问聘书由市长签发。
第十一条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原则上不超过5年(聘书上注明聘期)。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顾问资格终止。
第四章职责义务
第十二条政府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芜湖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规划、基础设施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等事项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二)为芜湖市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等事项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三)参与某一行业、领域的中长期或阶段性工作,具体指导单项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在境内外宣传、推介芜湖市,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地区的专家、客商来芜湖市考察、洽谈项目;
(五)推进芜湖市与境内外的交流合作,帮助芜湖市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项目;
(六)市政府或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政府顾问可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在芜湖市建设产学研平台、人才基地和专业项目。
第十四条政府顾问应遵守市政府工作规定,维护芜湖市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宣传、推介芜湖市,扩大芜湖市的境内外正面影响。
第五章权利待遇
第十五条政府顾问享受以下权利待遇:
(一)应邀列席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有关重大活动;
(三)应市政府邀请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等各项工作;
(四)持有市政府办公室或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到市属各单位了解情况、查询文档、调阅资料。涉及市属各单位以外驻芜单位的,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帮助协调、联系;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芜湖市相关课题研究;
(六)在芜湖市开办符合属地发展导向的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市专项资金资助;
(七)在芜湖市工作、生活的,市政府积极协调、帮助其落实办公场所、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尽可能提供其工作、生活等便利条件;
(八)在芜湖市项目引进、研究开发、建设融资、城市推介、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根据产生效益情况,市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九)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待遇。
第六章服务保障及其他
第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向政府顾问赠送《芜湖日报》、《芜湖年鉴》、《芜湖统计年鉴》等反映芜湖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相关资料。
(二)每年向政府顾问通报1次芜湖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三)配合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邀请政府顾问来芜湖市开展调查研究、参加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督促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整理政府顾问对芜湖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报送市领导和有关单位参阅的工作。
(五)每年就政府顾问聘用、联络和服务情况向市政府作1次专题书面汇报。
(六)评价政府顾问聘任期间的履职情况。
(七)为政府顾问履行职责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邀请政府顾问开展活动的,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对接。
第十八条联络和服务工作费用专项列支,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政府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讲座)、决策论证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保障。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口联络和服务的政府顾问开展活动的,所需费用由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二十条政府顾问在承担市政府或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工作进行调研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情况、数据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有损害芜湖市合法权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政府顾问利用顾问身份从事损害芜湖市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相关内容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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