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的土地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住宅房的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置地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分割发放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者为征收协议中确定的被征收人。

三、土地使用者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的5%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不补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集体土地安置,转让须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字样;安置房面积中按基准价格及以上购买的部分,不再补交。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

四、安置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按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政策办理土地登记及转让。

五、《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拆迁安置小区住宅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10〕34号)中第二条中“属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户,核发集体土地证”;第六条第2目中规定的安置房转让补交出让金办法,不再执行。

六、本通知施行前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房,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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