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4〕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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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含上报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后及时实施征收,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10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征地批后实施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国土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落实好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工作,严格规范征地程序,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安置等各项费用,落实安置与社会保障措施。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征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由区(含开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含开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等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新增建设用地批准后征收实施工作,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
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满6个月未完成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限期3个月内组织完成征收;限期内仍未完成的,将暂停办理该县、区、开发区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报批。
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确保前2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低于70%。省政府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50%的,暂停审批该市、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如因供地率未达到省政府要求被暂停审批用地和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相应核减所在县、区、开发区当年或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与供应情况实行动态跟踪、清理,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清理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对新增建设用地超过一年批而未用且符合调整使用条件的,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分别在市区、县域范围内重新上报调整使用。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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