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3〕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日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
标准暂行规定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非住宅房屋不设定补助。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未登记房屋补偿
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100%计算补偿。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80%计算补偿。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40%计算补偿。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20%计算补偿。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房屋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确认补偿。
2002年后原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和2006年后因区划调整划入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未登记房屋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一类
二类
其他
范围
长江以东、赤铸山路以南、弋江路以西、利民路以北
长江以东、鞍山路以南、扁担河-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以西、峨山路以北(扣除一类)、四褐山街道
其他地区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月)
15.00
12.00
9.00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五、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六、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一)附属设施。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通
讯
有线电视
350元/户
移装费
家庭宽带
200元/条
固定电话
8元/门
空
调
窗式
250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
300元/台
柜式
400元/台
中央空调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热
水
器
太阳能
300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元/个
燃、煤气
100元/个
室
外
地
坪
水泥
60元/平方米
砖石
10元/平方米
室外非住宅
机动车辆停车坪
50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10厘米
100元/平方米
10厘米≤混凝土厚
<20厘米
220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20厘米
围
墙
门斗
60元/平方米
砖石墙
100元/平方米
土、篱笆墙
16元/平方米
防
盗
设
施
铁门
100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元/平方米
防盗网
30元/平方米
简易防盗门
3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10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外
阳
台
PVC门窗
260元/平方米
自行封闭
铝合金门窗
240元/平方米
木门窗
200元/平方米
炉
灶
抽油烟机
100元/个
移装费
嵌入式燃气灶
100元/个
燃气开户费
2000元/户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补
卫
生
设
施
洗脸池
150元/个
浴缸
600元/个
座便器
400元/个
蹲便器
150元/个
化粪池
200元/个
其
他
水池、煤池
60元/个
水井
400元/口
压水井
600元/口
深不满10米水井
1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消防池、浴池
120元/立方米
雨棚、雨罩
30元/平方米
屋面隔热层
(自建)
45元/平方米
简易
90元/平方米
(二)室内装饰装修。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吊
顶
墙纸天棚
20元/平方米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纤板、灰板条、扣板
30元/平方米
铝塑板
150元平方米
铝板
75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石膏板
18元/平方米
胶合板
20元/平方米
墙
面
瓷砖
50元/平方米
铝塑板
100元/平方米
墙布、墙纸
50元/平方米
胶合板
15元/平方米
喷漆、喷瓷、喷塑
100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具
600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260元/平方米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水磨石
70元/平方米
大理石
200元/平方米
花岗岩
140元/平方米
油漆地面
60元/平方米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饰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三)各类树木。
种类
胸径
移栽补偿金额
备注
一
般
树
木
5厘米以下
30元/株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6-10厘米
100元/株
11-20厘米
200元/株
21-30厘米
400元/株
31-40厘米
600元/株
41-50厘米
800元/株
51-60厘米
1000元/株
61-70厘米
1200元/株
71厘米以上
1500元/株
果
树
5厘米以下
50元/株
6-10厘米
100元/株
11-20厘米
200元/株
21-30厘米
500元/株
31-40厘米
800元/株
41-50厘米
1000元/株
51厘米以上
1200元/株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七、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八、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九、其他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试行)》(芜市建〔2011〕12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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