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和芜湖市集体土地二O一一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和芜湖市集体土地二O一一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1〕9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和芜湖市集体土地二O一一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芜湖市集体土地二O一一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11年3月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6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6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以下简称“建筑成本价”,即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房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6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以下简称“建房材料费”,即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征收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并依据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征收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征收人确定。
(5)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且无力购买的,可实行共有产权,租售并举。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75%购买。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优惠购买20平方米安置房。
5.有经济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6.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人均优惠购买面积)30平方米,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外、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超过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20%购买。
7.被征收户符合低保条件,按“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后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的,可实行货币补偿,优先安排进廉租房。
8.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征收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的,被征收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计算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时,征收按货币化补偿的,已给予房屋区位价格补偿的面积部分,不再对土地重复补偿;产权调换的,除按基准价格及以上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再对土地重复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所在街道(镇)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业用地上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征收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流转价款,再按征收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偿金额。
三、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寄居户、空挂户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不含离异)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补偿。
享受政策后,征收人应将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号码、户籍情况登记造册,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区征收管理部门、街道(镇)、公安派出所。已按本规定享受征收政策的,无论在何地,在以后的征收中不再享受。
(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因各种原因(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导致无户口的,原家庭人口人均35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金额。
户口已迁出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且为唯一住房的,可按原户口迁出时的家庭人口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四)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征收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四、其他补偿
(一)丧偶老人居住的独立房屋征收时,可在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及未婚(不含离异)一人户家庭居住的独立房屋征收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当年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平方米(各区负责的征收,奖励资金在征收总额5%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五、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社区(村)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芜湖征收》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征收人在报送征收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它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被征收人是否为“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张榜实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
1.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非住宅房屋应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坐落、幢号、楼层、结构、面积、产权归属、差价结算结果及支付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六、证照确认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应按地形图予以确认。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行政村)、街道(镇)公示后出据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二)市证照确认小组对征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格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违规发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芜湖市集体土地二○一一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重置价格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注
结构
等级
钢
混
1
1986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八层(含八层)
以上高层
2
1743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含四层)
以上七层以下
框架结构
3
1630
同上
三层以下框架
结构
混
合
1
1594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含四层)
2
1453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
木
1
1342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二层(含二层)以上
2
1216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单层
全
钢
1
1275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单层
2
1154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单层
3
1073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单层
简
易
1
633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含其他结构
2
466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说明
①住宅、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②单层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层高4.5米以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层高在4.5米-8米之间(含层高8米)的重置价格按标准的85%计算,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按标准的90%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区位
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范围
一
类
3586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东路-利民西路-长江
二
类
3196
1级: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北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赭山东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
2809
2级:①北京中路-海晏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
②长江-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路-长江
2360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凤鸣湖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鸠江区)-九华北路-道路(开发区边界)-铁路-九华中路-芜宣高速-中江大道-规划道路-扁担河-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
②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三
类
1929
1级:①北边界-东边界-扁担河-Ⅱ类2级以北
②清水街道建成区
1491
2级:①扁担河-北边界-沿江高速公路-清水河-水系-荆山河-规划道路-中山大路-青弋江-扁担河
②水系-芜铜铁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
四
类
1056
①北边界-东边界-方村街道方福村相邻道路-荆山河-皖赣铁路-沿江高速-芜南收费站-规划道路-水系-规划道路-长江南路延伸段-漳河-峨桥镇南水系-西北边界(扣除该范围内一、二、三类和Ⅴ类区域)
②裕溪口区域
五
类
682
漳河以南、浮山区域、方村街道方福村以南剩余区域
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1986年以前
1986年至1995年
19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80
0.80-0.89
0.90-0.99
1.00
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
总
楼
层
增
减
系
数
层
次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一层
+0.08
+0.04
+0.02
0
-0.01
-0.01
-0.01
二层
+0.04
+0.03
+0.02
+0.01
+0.01
+0.01
三层
+0.02
+0.02
+0.05
+0.05
+0.05
四层
0
+0.03
+0.05
+0.05
五层
-0.01
+0.04
+0.04
六层
-0.02
0
七层
-0.02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通
讯
有线电视
350元/户
移装费
单位光纤
2000元/条
家庭宽带
200元/条
固定电话
150元/门
空
调
分体式
300元/台
移装费
窗式
200元/台
中央空调
100元/千瓦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热
水
器
太阳能
250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元/个
燃、煤气
100元/个
室外
地坪
水泥
30元/平方米
砖石
5元/平方米
非住宅机动车辆
停车坪
25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10厘米
50元/平方米
10㎝≤混凝土厚<20厘米
110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20厘米
围墙、防盗门
门斗
30元/平方米
砖石墙
50元/平方米
土、篱笆墙
8元/平方米
铁门
30元/平方米
卷帘门
50元/平方米
防盗网、透空围墙
30元/平方米
简易防盗门
1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3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外阳台
PVC门窗
12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120元/平方米
木门窗
50元/平方米
炉
灶
锅炉
3元/公斤(产气量)
移装费
抽油烟机
100元/个
单口灶
60元/个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双口灶
80元/个
灶台
60元/个
卫
生
设
施
洗脸池
30元/个
浴缸
250元/个
座便器
150元/个
蹲便器
80元/个
化粪池
100元/个
粪缸
100元/个
其它
水池、煤池
50元/个
水井
400元/口
压水井
600元/口
深10米以内水井
1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消防池、浴池
100元/平方米
雨棚、雨罩
10元/平方米
屋面隔热层
(自建)
30元/平方米
简易
60元/平方米
蔬菜大棚
2元/平方米
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
3.5元/平方米
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110元/平方米
砖墙、瓦顶
80元/平方米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60元/平方米
泥墙、草顶
坟冢
96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72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480元/冢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240元/冢
土坟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潢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吊
顶
墙纸天棚
8元/平方米
纤板、灰板条、扣板
12元/平方米
石膏板
9元/平方米
胶合板
20元/平方米
墙
面
瓷砖
25元/平方米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墙布、墙纸
10元平方米
胶合板
15元/平方米
喷漆、喷瓷、喷塑
10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具
150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140元/平方米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60元/平方米
水磨石
30元/平方米
大理石
80元/平方米
花岗岩
70元/平方米
油漆地面
15元/平方米
附三、树木补偿
种
类
围径(厘米)
泡桐
法梧、杉、
松、柏等
樟树、
榆树等
备注
一
般
树
木
10厘米以下
5元/株
10元/株
15元/株
1.围径(厘米)离地面1.3米处丈量;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核定;
4.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11-20厘米
8元/株
20元/株
25元/株
21-30厘米
10元/株
35元/株
40元/株
31-40厘米
20元/株
50元/株
60元/株
41-50厘米
30元/株
65元/株
75元/株
51-60厘米
40元/株
80元/株
100元/株
61-70厘米
50元/株
90元/株
120元/株
71厘米以上
60元/株
100元/株
140元/株
果
树
10厘米以下
50元/株
11-20厘米
100元/株
21-30厘米
250元/株
31-40厘米
350元/株
41-50厘米
450元/株
51厘米以上
500元/株
附四、征收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平方米;有大型设备的,按征收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区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月)
12.00
10.00
7.00
6.00
5.00
4.00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征收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征收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发4个月。其标准为:
办公:每月8元/平方米;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平方米;
仓储:每月5元/平方米。
四、放弃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符合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放弃安置的住房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发放弃安置补助费。
附五、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
一、房屋屋面建筑补偿
房屋屋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其房屋重置价格的70%计算补偿金额;檐口高度2.5米以下的,按其房屋重置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
二、阳台、走廊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金额;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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