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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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我市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增减挂钩、耕地质量提升、污染土地修复、工矿废弃地治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
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地培肥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包括优质园地土壤)。
第三条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保护资源、就近利用的原则。
采煤塌陷区被损毁耕地的耕作层剥离,按“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或从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业务的独立事业单位(以下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实施。
市本级((包括市管各园区))及市政府指定重大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在供地前告知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由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根据占用耕地情况拟定耕作层剥离厚度(一般不低于40厘米)、运输、堆放和再利用等相关事项。占用耕地超过50亩的,必须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50亩及以下的,填写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评审,提出具体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书面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农业、环保部门会商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一)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二)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三)其他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六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地时,应在提交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的供地方案中载明:土地受让人应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意见剥离耕作层土壤,并运输至指定地点放置;运距小于5公里的,由土地受让人承担运输费用,运距大于5公里的,超出部分由市、县(区)政府按当地平均运输成本予以补助;土地受让人未剥离耕作层的,应按2000元/亩标准交纳耕作层剥离费用。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下达征地批复后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或按2000元/亩交纳耕作层剥离费用。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行实施耕作层剥离、运输等工作;或按2000元/亩标准向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开设的资金专户交纳耕作层剥离相关费用,由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实施。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关技术指导,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耕作层剥离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会同农业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条耕作层堆放场应按照交通便捷、便于管理、合理分布等原则科学设置。
耕作层堆放场所设置地点由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耕作层堆放场所由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应由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应根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意见,制定再利用工作方案,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农业、水利等业务部门验收;跨县区调剂的,由土壤使用方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市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将按不低于总量30%进行复核;市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核。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区)应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各级财政从耕地保护资金中予以支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单位缴纳的耕作层剥离费用,列入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耕作层剥离、搬运、堆放储存、再利用等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考核结果为先进等次的县(区)及园区,市政府给予通报嘉奖。
对市本级各园区(宿州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鞋城)按照实际剥离的耕作层地块面积进行考核。市政府依据验收批准文件,按耕作层剥离面积的5%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县(区)按照使用耕作层剥离土壤补充耕地面积进行考核。市政府按照《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给予奖励,并依据验收批准文件,按补充耕地面积的5%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组织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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