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宣政〔2012〕66号
颁布日期:2012-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

宣政〔2012〕66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自2012年5月15日起,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见附表)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2012年5月15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2012年5月15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已按规定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区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按规定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各地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严禁擅自调整,同时,确保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按规定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二、取消被征地农民失地补助费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宣政秘〔2010〕115)中关于“凡尚未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被征地户,每征收1亩耕地,按照每年500元/亩标准给予失地补助,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后自行取消;对符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失地农民,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给予50元/月/人的失地补助。”的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施土地征收项目的失地补助,由宣州区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有关政策予以解决,经费可在征地社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着力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探索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农业安置、用工安置等多途径安置方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后,要严格遵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筹资自愿的原则,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宣政〔2006〕118号)规定的个人交费档次标准参保。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要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出发,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及时研究和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切实维护土地征收工作的严肃性

土地征收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始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各级政府对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土地征收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前往现场做好相关工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要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各自管辖区域依法高效地完成目标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者另外签订附加协议,以切实维护土地征收工作的严肃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征收工作,被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得到合理补偿安置后,应按时交付土地。对设置障碍、影响工作进度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下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土地征收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备注

地区类别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倍数标准倍数标准倍数标准倍数标准

一类地区敬亭山街道,飞彩街道,济川街道,西林街道,澄江街道,鳌峰街道,双桥街道泥湾社区、双桥社区,金坝街道关庙村、长桥村、靖庙村,五星张庆丰村,向阳镇双河村、夏渡村。16601016600152490041500583007.51245020750国有土地参照执行

二类地区双桥街道隆兴村、金阳村,金坝街道双凤村、祠边村、松林村,向阳镇河北村、杨村村、向阳村,沈村镇太阳村、双塘村、飞彩街道睦马村、富山村。

1660813280152490038180583006.51079019090国有土地参照执行

专业菜地(指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基地、成片在册菜地或成片面积10亩以上的专业蔬菜大棚)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标准(16600元)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8倍标准(2988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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