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秘〔2013〕178号
颁布日期:2013-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自愿受助、无偿救助,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类救助,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原则,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保障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妥善救助特殊流浪乞讨群体,加大从源头治理流浪乞讨行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自愿受助、无偿救助,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类救助,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最大程度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救助站点为平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在做好常规救助工作的同时,各地要经常上街开展主动救助,劝说、引导、护送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要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要在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要开展关爱型的救助,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

(二)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加大县级救助管理站建设力度,确保到2014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使用。各乡镇(街道)要设立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要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要强化网格化管理,建立领导逐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充分发挥网格员、社区民警、巡防队员、行政执法队员等联动机制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宣州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患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流浪乞讨患病人员,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县(市市区)可自行确定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为定点单位。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在执行职务巡逻和管理时,遇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及时将其送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经基本治愈后进入救助程序。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或从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结合实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医疗救助工作程序和要求。

(四)及时妥善安置流浪乞讨智障等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发现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临时照料或予以安置。市及各县市区要建设或确定临时托养或安置机构,其机构应当具备一定隔离设施、康复和治疗的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或从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流出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按照相关政策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中的监测、早期干预的作用,及时发现需要救助人员,对有害乞讨行为提前进行干预。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县市区政府领导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要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相关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尽责。

(二)增强救助能力。县市区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确保有规范的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专业人员。要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抓好救助管理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全面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招募义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方式,进一步充实救助管理专业人才力量。县市区政府要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化县市区、乡镇政府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和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负责人责任。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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