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汛期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汛期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汛期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4〕993号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做好今年汛期本市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度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制。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矿长为负责人的雨季“三防”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召开会议,确定汛
期防治水工作的重点、难点,研究、部署、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切实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宣传,提高防汛意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党政工团等组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严格按照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防汛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汛办[2014]19号)要求,积极开展以“关爱生命、远离洪水、人人参与、安全度汛”为主题的防汛宣传活动,做到防灾减灾知识进科段、进班组;到个人、到家庭。
三、摸清矿区水害情况,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各煤矿企业要对矿区内采空区、废弃巷道的位置及积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各种矿井防治水图纸及基础台帐应当配备齐全,内容真实可靠,管理规范,能够真正指导生产。
四、强化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力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雨季前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水害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面的检查巡视,坚决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工作原则,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发生。
六、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煤矿企业要组织对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职工熟知水害相关知识及避灾路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煤矿企业没有制定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的,雨季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
七、加强防汛物资和防洪设施管理,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煤矿企业要在汛期前对矿井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确保排水、供电及防雷电装置等设备设施完好、运行可靠,特别是要加强对井下备用水泵的检修,保证矿井最大涌水量能够及时排出。要加强对地面矸石山、河道、沟渠等区域的管理,确保排洪通畅,避免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要备足防汛物资、成立抢险队伍,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到位。
八、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汛期安全调度和值班工作。煤矿企业要密切关注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有1名主要领导带班,保证通讯、调度系统畅通,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
为进一步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5月底,我委将组织开展专项的安全大检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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