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文号:闽公综〔2010〕392号
颁布日期:2010-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公综〔2010〕392号

省公安边防、消防总队,厅警卫局:

2010年6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正式实施。该条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的内容,扩大了条令的适用范围。为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在我省公安现役部队的正确适用和有效施行,对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发[2010]22号)的内容,结合公安现役部队性质和主要任务,通知如下:

一、公安边防、消防部队是具有广泛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的队伍,对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官兵违反执法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只有原则性规定,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具体规定;两个纪律条令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原则性规定。

二、公安现役部队官兵存在违反非执法类纪律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公安现役部队官兵同一行为既违反执法工作纪律,又违反其他纪律的,应结合该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危害结果等准确定性,并根据行为定性和本通知第一项原则要求确定应适用的具体法规条文。

四、公安现役部队官兵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五、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公安现役部队官兵作出违纪处分的批准权限,以及需要对受处分的官兵延期晋升、降低或取消警衔、降低职(级)待遇的,依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现役部队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公安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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