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文号:闽公综〔2010〕262号
颁布日期:2010-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公综〔2010〕262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做好终结信访事项的申报、审查工作,确保终结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信访办联系。

附件:1.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申报表

2.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理审批表

3.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审批表

4.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决定书

5.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6.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会告知书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公安机关公信力,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建立公安信访事项的终结退出机制,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福建省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应当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实行“谁申报、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和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严格终结标准。

第三条省公安厅是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机关,省公安厅各部门(警种)负责对涉及本部门(警种)终结信访事项的审核。

第二章申报终结认定范围

第四条对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经省公安厅复核维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予以终结:

(一)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完备。信访事项中涉及的公安机关执法问题已经依法按政策妥善解决,原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已纠正或撤销,侵害信访事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已予以合理赔偿或补偿。

(二)过错责任查究到位。公安机关确有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已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信访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公安机关已向信访人宣讲解释相关法律政策,并动员信访人亲属、基层组织等对其进行教育疏导。

(四)实际困难帮扶到位。对因无法破案等原因造成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公安机关已报请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救助帮扶。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做出答复意见后,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逐级申请复查、复核;或者设区市公安局做出复查答复意见后,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申请复核,仍以同一事由多次赴省进京信访的事项,如果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终结。

第六条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但信访人仍多次赴省进京信访的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辖地公安机关按照终结申报程序申报,由省公安厅作出非管辖决定,该信访事项视为终结: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公安机关无权办理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裁定、决定。

(四)信访事项其他部门已有终结意见的。

第七条有证据证明信访人精神异常,并且其信访反映的问题公安机关无法进行核实处理的,由管辖地公安机关按照终结申报程序申报,省公安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信访事项视为终结。

第三章终结认定程序

第八条需要终结的信访事项属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终结建议和后续工作方案,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组织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审核批准。

需要终结的信访事项属设区市公安局管辖的,由设区市公安局提出终结建议和后续工作方案,直接上报省公安厅审核批准。

第九条对拟上报终结认定的信访事项,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市公安局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并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

申报终结认定材料应当包括:信访人诉求、《终结申报表》、申报单位审核报告、后续工作方案、听证材料和信访事项办理案卷(复印件)。申报单位审核报告应包含承办单位对信访诉求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信访人开展停访息诉工作情况、申报依据和申报单位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信访事项申报终结前,作为申报单位的设区市公安局应在信访事项管辖地组织召开听证会,省公安厅可派人参加。听证会应组织基层群众代表、信访部门干部等有关人员和信访人,进行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和听证结论。

设区市公安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之日前7个工作日将《信访事项听证会告知书》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对收到的申报终结认定申请,应先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初审通过的信访事项,填写《终结办理审批表》,提交分管厅领导审批后转厅属责任部门(警种)办理。

第十二条责任部门(警种)在收到厅信访办公室转交的申报终结认定材料后,应当组织厅疑难信访问题专家库成员或业务骨干调取卷宗材料,综合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组织听证等办法,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报厅信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收到责任部门(警种)提交的审查意见后,填写《终结认定审批表》,提请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终结认定决定作出后,省公安厅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报告省信访联席会议、省人大、省政协,通报省级其它政法机关,并报公安部和省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当在接到信访事项终结决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终结告知书》,将终结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报告同级信访联席会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信访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必要时,可在接访大厅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终结决定,提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

第十六条对已被终结认定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将申报终结认定材料和省公安厅批准意见等材料一并归入原信访案卷存档。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对拟终结认定的信访事项,要慎重申报,严格把关。省公安厅对未被终结认定的信访事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对申报单位没有认真审核、草率申报和原案件办理单位办理结论确有错误的,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责令重新核查处理,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申报单位和原案件办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在单位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三)对具体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以同一事由继续信访的,信访民警仍要热情接待,对终结意见做出解释,并如实登记,不再受理、交办、转办和通报,不再列入重信重访统计;信访事项原办理单位要充分运用终结认定结果,落实后续工作方案。信访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公安机关应当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原办理单位要报请信访人所在地信访联席会议,明确信访人的后续工作主体和责任,并在重要政治活动或敏感时期,配合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做好后续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检查督促下级公安机关做好终结后续工作的落实。

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信访人仍违法闹访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信终申〔20〕号

信访人

地址

信访时间

(章)

年月日

附件2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理审批表

闽公信终办〔20〕号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信访人

地址

主要

情况

申报

依据

信访

部门

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

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审批表

闽公信终认〔20〕号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信访人

地址

终结审查部门

办公室

意见

厅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决定书

(存根)闽公信终认〔20〕号

信访人:

单位或住址:

信访事项:

终结决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对该信访事项予以终结认定。

(章)年月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决定书

闽公信终认〔20〕号

公安局: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实施意见》,我厅经研究决定:对该信访事项予以终结认定。

(章)年月日

抄送:省人大、省政协、省信访联席会议、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附件5

公安局(分局)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存根)()公信终告(20)号

县(市、区)镇反映

问题,经福建省公安厅组织审核,予以终结认定。

审批文号为。

承办单位:(章)年月日

信访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公信终告(20)号

你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上述调查结果,已经福建省公安厅组织审核认定,此调查结论为终结结论。

承办单位:(章)年月日

附件6

公安局信访事项听证会告知书

(存根)()公信听告(20)号

县(市、区)镇反映

问题,于年月日在召开听证会。

承办单位:(章)年月日

信访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会告知书

()公信听告(20)号

你反映的问题,定于年月日在召开听证会,请准时参加。

承办单位:(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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