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联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联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公综〔2012〕665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现将《福建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联勤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12年10月25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联勤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联勤工作,维护高速公路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治安管控以及发生在高速公路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接处警、案件移送、警务协作等工作。

本规范所称的高速公路系指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属于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管辖的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站内所有区域及其沿线、设在高速公路上的加油站、服务区等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联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常态运作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县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

1.受理公众报警和求助;

2.及时、准确下达处警指令;

3.根据案(事)件具体情况,视情调度后续警力,直至处置完毕;

4.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应急查缉工作。

(二)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1.加强巡逻执勤,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2.接受公众现场报警和求助;

3.按照指挥(情报)中心指令,及时出警并向指挥(情报)中心反馈处理情况、做好处警记录;

4.先期处置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所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5.根据接处警及案件办理需要,依法及时采取交通管理措施;协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为救援、办案车辆免费、及时通行提供保障;

6.检查、指导、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做好内部治安保卫相关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7.负责高速公路内实有房屋、实有人口的管理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通过用工申报系统,申报、登记从业人员信息,督促房屋出租户通过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申报房屋居住人信息;

8.向辖区公安机关指挥(情报)中心进行勤务报备;

9.协调整合高速公路视频监控信息,提供各级指挥(情报)中心应用,服务指挥调度和情报研判工作。

(三)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含派出所)

1.及时受理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移交的治安案件和伤害案件(伤害致死、涉枪、涉黑案件除外);

2.对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公安侦查部门

1.按照指挥(情报)中心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

2.及时受理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

(五)公安消防部门

1.依法对设立在高速公路上服务区和加油站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救助伤员,排除险情。

第五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管辖。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各设区市公安局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治安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高速公路治安管控工作。

联席会议由指挥(情报)中心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各设区市公安局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治安部门、侦查部门、消防部门和派出所,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设在高速公路上的加油站和服务区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高速公路治安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内容:

(一)通报高速公路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二)研究解决高速公路治安管控、打击违法犯罪中遇到的问题;

(三)研究高速公路上违法犯罪活动规律,制定防范与打击对策;

(四)部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第八条高速公路接处警工作由公安机关指挥(情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实行“一级接警”和“就近派警”,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必须服从指挥(情报)中心下达的指令。

市、县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接到公众报警和求助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案(事)件所在地的高速公路大队下达处警指令。

第九条处警单位接到指挥(情报)中心处警指令,应当立即出警。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指挥(情报)中心报告到达位置,并开展先期处置或者现场勘查工作。对重大或者紧急的案(事)件,应当按照规定适时向指挥(情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

需要增援的,应立即向指挥(情报)中心提出请求,指挥(情报)中心应立即调派增援警力。

第十条处警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携带警械武器、通讯工具等装备。

第十一条处警单位及民警应当服从指挥(情报)中心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出警。对案(事)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出警,对案(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在管辖权确定前,不得消极处理或者擅自离开现场。

第十二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排除险情、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群众,控制、搜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二)维持秩序、化解纠纷,保护违法犯罪现场;

(三)开展现场调查取证,按照规定接受案件。

公众现场向高速公路执勤民警报警求助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并及时报告指挥(情报)中心。

第十三条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受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作《询问笔录》;

(二)接受证据;

(三)制作《受案登记表》或《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四)制作《接受行政案件回执单》或《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第十四条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工作后及时向指挥(情报)中心报告处警情况,并在完成先期处置工作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移交案件。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案件。

第十五条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移交案件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人员、材料或者物品:

(一)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现场收集到的证据及证据清单;

(三)先期处置形成的其他材料。

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公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警情况录入接处警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流转到接收单位。对涉及危险物品的,应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移交。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警务协作,按照本规定履行接处警办案协作职责。因不履行接处警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警情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列入辖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的治安管控及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设区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福建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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