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关于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15〕3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4〕913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33.2689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龙门镇龙门村、赤水村,区国有林管理站)
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东:耕地、林地、居民点南: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
西:耕地、林地、居民点北:319国道
安置小区建设用地
东:西外环路南:规划道路
西:规划道路北:耕地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件1)
四、征地补偿标准
规划区内主城区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月日—月日
各村部
月日—月日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新罗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地〔2014〕913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龙岩市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及安置小区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龙岩市赤水至龙门集镇道路工程及安置小区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公告〔2015〕3号附件1、2.docx
http://xxgk.longyan.gov.cn/srmzf/zfxxgkml/13/01/201502/P0201502066174637098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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