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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1〕12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了本县域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新罗区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200元/亩;上杭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180元/亩;连城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120元/亩;漳平市、永定县、武平县、长汀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100元/亩。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27500元。
三、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应按闽政〔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于2011年3月上旬前公布本县具体区域的征地标准,严格依法依规报批、合理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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