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城区至高新园区城际快速通道(永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0〕558号
颁布日期:2010-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龙岩城区至高新园区城际快速通道(永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0〕558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龙岩城区至高新园区城际快速通道(以下简称:城际快速通道)项目与国家高速公路厦蓉线、双永高速公路、国道319线、省道203线共同构成龙岩中心城区南部区域的主干线公路网,是高新园区对外联络的主要通道。该项目的建设,将极大地改善现有道路状况和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龙岩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

为确保城际快速通道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永定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

1.永定县境内水田(菜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参考执行永政综〔2009〕271号文件;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政综〔2009〕375号文件执行;

(3)养猪场的征迁补偿标准,按永政综〔2010〕403号文执行。

2.严格红线内征迁原则,对由于工程建设中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红线外征地、拆迁的,由项目业主与永定县政府协商确定。城际快速通道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国土、林业等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商定土地补偿等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拆迁安置补偿

(一)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高新园区内实行公寓式安置;高新园区外鼓励公寓式安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安置。

2.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政综〔2009〕403号文件执行。公寓式安置标准由永定县政府制定。

3.高新园区外根据实际情况需实行集中安置的,按每户3口(含3口)人以下60㎡,4口人80㎡,5口人100㎡,6口人及以上120㎡标准在新村规划点集中安置。户籍以2010年10月30日前当地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0元/㎡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收取550元/㎡的新村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

4.集中安置地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筑立面装修,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5.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门坪占地面积不予以土地使用权调换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偿

非住宅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均采取货币补偿,不予以土地安置。

1.非住宅营业性店面的认定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对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权证明确规定是商业用途且依法登记(工商、税务营业执照)的视为营业性用房,以底层沿街已作店面的第一个自然间(不含仓储、厨房、卫生间和楼梯间等生活用房)为准,按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被拆迁底层营业性店面补偿金额=每平方米市场评估指导价×实际经营面积。

2.底层营业性店面面积确定:经营性用房经营面积以工商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面积为依据,工商管理部门档案未登记经营面积或登记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相符的,以丈量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以第一个自然间为准,仓储、厨房、卫生间、楼梯等生活用房不计入实际经营面积)。

(三)集中安置重建房“五通一平”及安置地征用、报批、规划设计、护坡挡墙、排水排污、绿化美化等费用,由永定县政府按相关程序、规定商业主确定,列入项目征迁总费用。

(四)压覆矿产补偿、学校、机砖厂、敬老院、水泵房、水电站、加油站、寺庙、国防设施、通信设施、饮用水源、杆线迁移拆迁等特殊问题,列入个案处理,由永定县政府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商业主确定补偿额。

三、电力、通讯杆线拆迁补偿

1.由永定县政府负责,组织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长途线务等有关产权单位组织实施迁改。

2.杆线迁移的青苗补偿及施工协调工作由永定县人民政府负责。

3.电力、通讯杆线拆迁补偿费用,由永定县政府按相关程序、规定商业主确定,列入项目征迁总费用。

四、征地拆迁服务费、管理费

城际快速通道征地拆迁服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参照龙政综〔2009〕216号、龙发改价〔2010〕(房)44号文件以及高新园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09〕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永定县政府和沿线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征迁安置机构,认真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指定领导具体负责征迁安置工作,抽调一批责任感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专职从事征迁安置工作。相关村应成立征迁安置小组,沿线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挂钩或包片领导负责落实征迁安置工作。各级征迁安置机构应明确管理工作职责,设岗定位,分工协作。永定县政府要与项目业主以及有关单位经常进行工作沟通、紧密配合,及时协调有关问题,避免脱节,征地拆迁费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为加强征迁安置工作,项目业主在下拨征迁管理费时,应结合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由项目业主制定考核办法,对在城际快速通道征迁安置过程中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乡(镇)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推动工作开展。

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电力和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建设环境保障,确保城际快速通道(永定段)建设用地需要。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征迁安置任务

城际快速通道(永定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安排、分段负责、限期完成、单价确定、按实结算、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永定县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境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工作,以及征迁安置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城际快速通道建设处根据工作进度支付征迁费用。

(三)严格把关,实行“阳光”操作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全过程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征迁补偿费专款专用,杜绝不正之风,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监察网络,加强监察工作。以永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和业主监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冒领、冒批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征迁补偿安置中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各级政府征迁部门、项目业主均应设立举报电话,以方便群众检举、投诉。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凡在2010年5月11日市政府(通告〔2010〕2号)发布之日起,在快速通道沿线桩界内抢修、抢建、抢搭的地面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以及抢种的多年生植物,一律不予补偿。三是对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弄虚作假冒领或者非法使用征迁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改变地类、扩大面积等手段骗取土地补偿费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建设环境

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宣传册、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有关文件的精神,宣传国家关于重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城际快速通道重大意义的认识,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城际快速通道建设。永定县及沿线乡镇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城际快速通道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挠、破坏城际快速通道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沿线被征迁的单位和群众要服从大局,支持城际快速通道建设。永定县及沿线乡镇政府应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限时拆迁,及时发放补偿安置费;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权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城际快速通道建设中,需动迁的电力、通讯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并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按有关补偿规定标准支付。

(五)以人为本,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拆迁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拆迁,科学安置,热心服务”的原则,确实做到房屋拆迁到位,拆迁户过渡安置到位,拆迁资金落实到位,各项服务到位。对拆迁户的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临时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所在乡(镇)、村或所在单位负责临时过渡安置。安置工作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对于涉及较多拆迁户数的村,原则上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突出地方特色。

永定县政府对拆迁户安置用地应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依法给予减免。拆迁户安置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并鼓励利用荒杂地,少占耕地。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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