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关于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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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0〕226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龙岩湖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是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的组成部分,线路全长16.521公里,经湖雷、城郊、西溪等3个乡镇10个村。它的建设对完善海西高速公路网布局、加快区域交通一体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旅游产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永定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
1、水田(菜地、旱地)、园地和经济林地(含杂粮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执行,未列入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补偿范围的按附表三执行。
3、养猪场的征迁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1〕272号文件和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执行。
4、严格红线内征迁原则,对由于工程建设中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红线外征地、拆迁的,由项目业主与永定县高指协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商定土地补偿等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拆迁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土地使用权调换(集中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调节系数拆迁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房地合一价)
结构类别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石)木结构
土木结构
房地合一价(元/㎡)
1200
1140
1080
1020
不同层数的房屋(以幢为单位)调节系数
房屋层数
调节系数
房屋层数
调节系数
单层
1.6
两层
1.35
三层
1.00
四层
0.95
五层
0.88
六层及以上
0.80
2、各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成新)
框架:660元/㎡,砖混:600元/㎡,砖石木:540元/㎡,土木:480元/㎡。
3、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办法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拆迁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房地合一价)-(房屋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不同层数的房屋调节系数×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政府有权部门认定为合法使用的,除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天井、庭院、宅基地等空地,城郊乡东溪箭滩岗按392元/㎡给予补偿,其余沿线乡(镇)、村按208元/㎡给予补偿;经有权机关认定权属合法并由被拆迁户实际使用的门坪,除城郊乡东溪箭滩岗按196元/㎡给予补偿外,其余沿线乡(镇)、村按104元/㎡给予补偿。空地认定工作由永定县高指组织国土、城建等部门会同乡(镇)进行现场认定。
5、搬迁补助费4元/㎡(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下同),按1次计算,周转过渡费补贴每月5元/㎡,按10个月计。
6、有关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见附表二,二次装修补偿见附表四。
7、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办法。
8、结算办法:采用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后,一次性付给各项补偿款。
(二)土地使用权调换(集中安置)
1、安置点的选定:由永定县高指组织建设、国土等部门会同沿线各乡(镇)具体确定。2、安置地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筑立面装修,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3、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办法: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各类结构的房屋重置价(十成新)为:框架:660元/㎡,砖混:600元/㎡,砖(石)木:540元/㎡,土木:480元/㎡。
5、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政府有权部门认定为合法使用的,除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天井、庭院、宅基地等空地,城郊乡东溪村按392元/㎡给予补偿,其余沿线乡(镇)、村按208元/㎡给予补偿;经有权机关认定权属合法并由被拆迁户实际使用的门坪,除城郊乡东溪村按196元/㎡给予补偿外,其余沿线乡(镇)、村按104元/㎡给予补偿。空地认定工作由永定县高指组织国土、城建等部门会同乡(镇)进行现场认定。
6、搬迁补助费4元/㎡(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下同),按2次计算,周转过渡费补贴每月5元/㎡,按20个月计。
7、选择集中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的奖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办法。
8、按每户3口(含3口)人以下60㎡,4口人80㎡,5口人100㎡,6口人及以上120㎡标准,在新村规划点统一安置宅基地。户籍以2009年12月31日前当地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0元/㎡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550元/㎡收取新村综合开发配套费。
9、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天井及门坪占地面积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0、选地顺序号的发放按谁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后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谁先选地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同一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将拆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由拆迁实施单位组织被拆迁人抽签确定当天发放的选地顺序号,并在拆迁区域公布。
(三)非住宅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土地使用权调换(集中安置)。
1、非住宅营业性店面的认定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对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确规定是商业用途且依法登记(工商、税务营业执照)的视为营业性用房,以底层沿街已作店面的第一个自然间(不含仓储、厨房、卫生间和楼梯间等生活用房)为准,按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底层营业性店面补偿金额=每平方米市场评估指导价×实际经营面积
2、底层营业性店面面积确定
经营性用房经营面积以工商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面积为依据,工商管理部门档案未登记经营面积或登记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相符的,以丈量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以第一自然间为准,仓储、厨房、卫生间、楼梯间等生活用房不计入实际经营面积)。
(四)违章建筑和超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在2010年3月29日《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沿线土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永政综〔2010〕72号)发布之日起,在高速公路沿线桩界内抢修、抢建、抢搭的地面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以及抢种的多年生植物等,一律不予补偿。(五)集中安置重建房“五通一平”及安置地征用、报批、规划设计、护坡挡墙、排水排污、绿化美化等由永定县高指负责,应由项目业主承担的费用,永定县高指按相关程序、规定确定,报项目业主核定后按实结算。
(六)压覆矿产补偿、学校、机砖厂、敬老院、水泵房、水电站、加油站、寺庙、国防设施拆迁补偿等特殊问题,列入个案处理,由永定县高指牵头提出补偿方案后,商项目业主核定审批。
三、施工用电架设及电力、通讯杆线拆迁补偿
1、由永定县高指牵头,组织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长途线务等有关产权单位进行实施,根据高速公路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用电架设及各类杆线迁改完成时限,按实结算。
2、验收及结算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永定县政府和沿线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成立征迁安置机构,指定领导具体负责征迁安置工作,抽调一批责任感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专职从事征迁安置工作。沿线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挂钩或包片领导负责落实征迁安置工作,相关村应成立征迁安置小组。各级征迁安置机构需明确管理工作职责,设岗定位,分工协作。永定县高指要与项目业主以及有关单位常通气、常沟通、紧密配合,及时协调有关问题,避免脱节。为加强征迁安置工作,项目业主应在下拨征迁管理费中结合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由市高指制定专项考核办法。永定县高指也要相应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电力和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建设环境保障,确保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龙岩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业主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征迁安置补偿工作。
(二)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征迁安置任务
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安排、单价包干、按实结算、限期完成、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由永定县政府全面负责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工作,以及征迁安置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龙岩市政府与永定县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状。业主公司根据工作进度支付征迁费用。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时完成任务。永定县政府必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所辖区域路段的征地拆迁、拆迁安置、杆线迁移等任务,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三)严格把关,实行“阳光”操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全过程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征迁补偿费专款专用,杜绝不正之风,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监察网络,加强监察工作。以永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和业主监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冒领、冒批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征迁补偿安置中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各级政府征迁部门、项目业主均应设立举报电话,以方便群众检举、投诉。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对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弄虚作假、冒领或者非法使用征迁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改变地类、扩大面积等手段骗取土地补偿费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建设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高指关于无障碍施工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到“三强化,二加强”,即:强化组织体系,确保指挥畅通;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工作力度,力求群众满意;加强宣传教育,善做群众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和谐建设,为高速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宣传册、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有关文件的精神,宣传国家关于重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引导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着眼全局和长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高速公路建设。永定县及沿线乡(镇)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沿线被征迁的单位和群众要服从大局,支持高速公路建设。永定县及沿线乡(镇)政府应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限时拆迁,及时发放补偿安置费;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权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高速公路建设中,需动迁的电力、通信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并在限定的时间内负责组织迁移,迁移费用按有关补偿规定标准给付。
(五)以人为本,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拆迁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科学安置,热心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到房屋拆迁到位,拆迁户过渡安置到位,拆迁资金落实到位,各项服务到位。对拆迁户的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临时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所在乡(镇)、村或所在单位负责临时过渡安置。安置工作实行集中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对于涉及较多拆迁户数的村,原则上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突出地方特色。
永定县政府对拆迁户安置用地应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依法给予减免。拆迁户安置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并鼓励利用荒杂地,少占耕地。拆迁建房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的应与高速公路用地同时报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修改时,由永定县人民政府、龙岩湖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审批后调整执行。
附件: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标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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