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通告〔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2010〕3号

近期,我市境内高速公路连续发生多起伤亡较大的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为了确保高速公路有序、安全、畅通,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

2、严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

3、禁止未按规定贴反光标识的货车或反光标识污损的货车上高速。禁止尾灯不亮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

4、禁止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未按GB11567.2—2001规定装备防护装置的车辆上高速公路。

5、禁止超载、超限客、货车辆上高速公路。

6、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客或没有紧急情况随意在应急车道停车。

7、禁止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8、在高速公路上驾、乘车辆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9、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要严格按道行驶,变更车道要打转向灯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10、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前方事故停车排队等候时,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停车。

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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