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3〕8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2012〕65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在《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实偿政策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1〕225号)的基础上,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463号)将现有中心城市主城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
东城、西城、中城、南城、北城辖区内的村(居)委会;
西陂镇:陈陂、条围、西山、排头、大洋、石桥、小洋、张白土、圆田塘、黄竹坑村;
曹溪镇:水塘、下寮、曹溪、西洋、平尾、月山、浮蔡、坑头、王庄村、董邦、东山、石粉村;
东肖镇:洋潭、曲潭、黄邦、邦山、溪连、连圣、盂头、邓厝、龙泉、菜园、隔顶、联邦、榴坑、后田、湖洋寨、东堀村;
二类区:
红坊镇:下洋、田心、上洋、进贝、东埔、东阳、南阳、龙溪邦、紫安、倒流水、北洋、平洋、坎洋村;
龙门镇:龙门、湖一、湖二、赤水村;
铁山镇:上洋、外洋、洋美、溪西村。
三类区:
西陂镇:赤坑、硿口、紫阳、南石村;
龙门镇:考塘、龙潭、朝前村;
铁山镇:林邦、隔口、平林、富溪村;
江山镇:铜砵、山塘、村美村。
三、土地类别分为七类。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水浇地(菜地)类,第三类为旱地类,第四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经济林地类以林业部门认定的为准),第五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六类为未利用地类,第七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田坎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补偿,如原地类为耕地的(按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纸地类为准),按水田标准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参照原地类补偿,原地类为耕地的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统一按5.25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10.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4.37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57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类统一按1.78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8万元/亩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统一按4.92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9.3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4.0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29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1.64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8万元/亩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统一按4.81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8.88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4.0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16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1.58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8万元/亩给予补偿。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村(居)集体林地由单位或个人开垦种植成果园地或经济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村(居)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村(居)集体与开垦者按7:3比例分配,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归开垦者或建筑者所有。
(四)征地过程中,上述水田、水浇地(菜地)、旱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被征地类每亩10%的征地补偿费。
(五)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被征地块所在土地等级和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六)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村(居)人均耕地高于0.2亩/人,按水浇地(菜地)、水田各半计算补偿,村(居)人均耕地低于(等于)0.2亩/人,按水浇地(菜地)补偿。
(七)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补偿金额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确定;交地期限以新罗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奖励费用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发放。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居)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给被征地村(居)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具体使用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规定执行。
六、自用地资金补助标准按所征耕地面积计算,一类区:6.5万元/亩,二类区:5万元/亩;三类区:4万元/亩。
自用地补助资金用于被征地村(居)的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使用该项资金时,应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执行。
七、关于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对少数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三)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四)市、区地产公司的征地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率执行。乡镇(街道)征地工作业务经费按征地费(征地费用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自用地补助资金等)的2%提取,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时交地的,市、区地产公司和乡镇(街道)按征地费的0.5%给予奖励;未按时交地的,按征地费的0.5%扣减。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八、新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一、《龙岩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1〕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
附件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万元/亩
类区
地类
耕地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一类区
水田
0.2019
2.02
3.03
0.20
5.25
水浇地(菜地)
0.3923
3.92
5.88
0.39
10.20
旱地
0.1680
1.68
2.52
0.17
4.37
水田菜地各半
0.2971
2.97
4.46
0.30
7.72
园地和经济林
0.2971
2.08
1.49
3.57
非经济林
0.2971
1.78
1.78
未利用地
0.58
0.58
二类区
水田
0.1892
1.89
2.84
0.19
4.92
水浇地(菜地)
0.3584
3.58
5.38
0.36
9.32
旱地
0.1553
1.55
2.33
0.16
4.04
水田菜地各半
0.2738
2.74
4.11
0.27
7.12
园地和经济林
0.2738
1.92
1.37
3.29
非经济林
0.2738
1.64
1.64
未利用地
0.58
0.58
三类区
水田
0.185
1.85
2.78
0.19
4.81
水浇地(菜地)
0.3415
3.42
5.12
0.34
8.88
旱地
0.1553
1.55
2.33
0.16
4.04
水田菜地各半
0.2633
2.63
3.95
0.26
6.85
园地和经济林
0.2633
1.84
1.32
3.16
非经济林
0.2633
1.58
1.58
未利用地
0.58
0.58
备注:
1.水田、水浇地(菜地)、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平均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按15倍,青苗补偿费按1倍,三项合计26倍补偿。
2.园地和经济林地的土地补偿按所在区域水田、菜地各半的年平均产值的7倍,安置补助费按5倍,二项合计12倍补偿。
3.非经济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域水田、菜地各半的年平均产值的6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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