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征地交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4〕53号
颁布日期:2014-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征地交地工作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户。征地报批前,要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告知征地有关情况,同时确认报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做为项目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未提交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用地报件。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应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委托他人参加,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由村委会负责告知,确保征地告知落实到位。

涉及宅基地征迁的,要将补偿形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期政策等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提前告知。由建设部门出具房屋拆迁告知书,将拆迁有关情况告知群众。拆迁告知书和村委会回执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报批的必备材料,未提交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二)征地听证要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新罗区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新罗区政府应继续予以协调。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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