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综〔2015〕6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4〕430号文批准同意,使用延平区国有土地7.006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南平段。
二、土地位置:延平区西芹镇。
三、权属单位及面积:
使用延平区林业局国有土地1.1985公顷(地类为:有林地1.1670公顷、沟渠0.0315公顷)。
使用西芹林业车队国有土地1.2899公顷(地类为:工业用地1.2899公顷)。
使用西芹造纸厂国有土地0.2976公顷(地类为:工业用地0.2976公顷)。
使用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0.2131公顷(地类为:工业用地0.213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2]268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有林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2倍=52860元/公顷。
3、一类有林地(松、杉、杂木中龄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0410元×60%=60246元/公顷;
二类有林地(松、杉、杂木幼林和成熟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0410元×30%+49947)÷2=40035元/公顷;
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同类林木补偿标准7倍计算。
(二)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60%=158580元/公顷。
(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40%=1057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被使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