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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6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地0.751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仓储项目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地段。
三、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被使用土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人民政府,被使用国有林地0.751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4倍=10572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2倍=52860元/公顷
(3)林木补偿费:100410元/公顷×60%=60246元/公顷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2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江南中心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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