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2016年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南政综〔2014〕106号
颁布日期:2014-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2016年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14〕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闽政办﹝2014﹞59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更好地调动受威胁群众搬迁安置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地质灾害搬迁工作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4—2016年全市力争搬迁3000户,其中2014年1000户约0.4万人,2015年1000户约0.4万人,2016年1000户约0.4万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自愿搬迁、集中安置(20户以上)的农户,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且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优先列入搬迁计划。

二、认真组织实施

1、认真核定搬迁对象。一是加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走村入户,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宣讲搬迁重建优惠政策,做细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有序搬迁。二是核定对象。由户主申请,经村委会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办(扶贫办)、财政等部门审查,报县级政府审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搬迁对象核定,上报当年搬迁计划,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的,同时报移民工作部门。

2、精心制定重建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农办(扶贫办)、移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搬迁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建规划,明确安置地点、重建方式、时间节点等。规划选址要尽量靠近中心村、集镇、工业园区、县城,要与造福工程安置区建设规划相衔接。要尽量使用未利用地,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按照村镇住宅小区的标准编制集中重建点的详细规划。同时,对集中重建点,统一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确保避开地灾易发区。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提前介入,指导做好科学选址。

3、加强重建方式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算经济账、环境账、安全账,引导更多重建户参加集中重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鼓励建设多、高层单元式住宅。安置20户以上重建户的集中安置点享受集中重建相关扶持政策。不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都必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把集中重建点建设成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小区。鼓励引导受威胁户到城镇购买住房,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存量住房的,享受相关规费(基金)减免。

4、确保施工工程质量。集中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群众投工投劳。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对集中安置区建设依法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无偿服务。各地应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集中重建房屋完工1个月内,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农办(扶贫)、移民、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5、推进旧宅基地复垦。各县(市、区)政府要鼓励、引导群众自行或统一组织拆除旧宅,退出原宅基地。旧宅拆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旧宅基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组织复垦。旧宅基地复垦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经得起验收。农村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得收益各级政府不得截留、不得挪用,要全部用于搬迁重建,其中大部分应按照宅基地面积的增减情况,发放给群众作为建房补助,真正让群众受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

有关部门在落实省上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界定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优先安排集中安置用地指标,积极向上核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免收征地管理费、发证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搬迁完成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县(区),以“以奖代补”方式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农办(扶贫办)要牵头做好造福工程协调指导工作,根据当年全市地质灾害搬迁任务,积极争取省级造福工程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争取列入省级百个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移民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逐户确定帮扶对象,对符合条件地质灾害搬迁户争取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住建部门免费提供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图、免收房产证工本费,涉及委托设计的费用按成本收取。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搬迁安置新村的规划。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下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核灾工作,视灾情情况,积极争取上级地质灾害房屋损毁农户重建补助资金。交通运输部门应把集中安置区外农村公路规划范畴内的道路优先列入地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水利部门应争取将集中安置区通水优先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给予补助。电力部门应按最优惠政策收取集中安置区内住宅和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建筑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广电部门应对集中安置区广电网络建设予以支持。林业部门对安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开通“绿色通道”。金融部门加强搬迁安置户生产、生活和建房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搬迁重建户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四、落实保障措施

1、严格落实责任。搬迁重建工作实行“县负总责,乡抓落实,工作到村,任务到户”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切实负起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每个集中重建点都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班子,协调解决重建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分解落实搬迁计划任务,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形成工作合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作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等工作,城乡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农办(扶贫办)、移民、电力、广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定联席科室和联络员,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共同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作。

3、落实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户和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对象,旧宅拆除并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30000元;旧宅基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10000元。补助资金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结余资金中统筹支出。各地要尽量盘活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以搬迁后旧宅基地复垦。各县(市、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4、加强检查督促。各地要建立工作考评机制,量化考核办法。在重建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一月一报制度,及时将搬迁重建、旧宅拆除复垦进展情况及搬迁中存在的问题上报市直有关部门。省、市将对各地搬迁重建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较慢、弄虚作假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组织开展搬迁工作年度专项考核,公开考核结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省、市年度下达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目标任务。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各地的搬迁重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南平市2014年搬迁任务指标分解一览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平市2014年搬迁任务指标分解一览表

序号

县(市、区)

搬迁任务(户)

备注

1

延平区

320

2

邵武市

60

3

武夷山市

40

4

建瓯市

160

5

建阳市

80

6

顺昌县

160

7

浦城县

60

8

光泽县

20

9

松溪县

60

10

政和县

40

合计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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